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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附加扣除相关资料应当留存几年?

2022-05-13 16:54:29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

接受过会计继续教育的我们都清楚,个人所得税的缴纳,是每一个人不可回避的话题,它关系着每个纳税人的切身利益。从个税申报,到个税扣缴,再到个税扣除,每个问题都值得人们去关注。那么专项附加扣除相关资料应当留存几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又该如何提交资料呢?

专项附加扣除相关资料应当留存几年?

留存年限

纳税人应当将《扣除信息表》及相关留存备查资料,自法定汇算清缴期结束后保存五年。

纳税人报送给扣缴义务人的《扣除信息表》,扣缴义务人应当自预扣预缴年度的次年起留存五年。

资料提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7号)规定:纳税人可以通过远程办税端、电子或者纸质报表等方式,向扣缴义务人或者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纳税人选择纳税年度内由扣缴义务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纳税人通过远程办税端选择扣缴义务人并报送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根据接收的扣除信息办理扣除。

(二)纳税人通过填写电子或者纸质《扣除信息表》直接报送扣缴义务人的,扣缴义务人将相关信息导入或者录入扣缴端软件,并在次月办理扣缴申报时提交给主管税务机关。《扣除信息表》应当一式两份,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签字(章)后分别留存备查。

纳税人选择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既可以通过远程办税端报送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也可以将电子或者纸质《扣除信息表》(一式两份)报送给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

报送电子《扣除信息表》的,主管税务机关受理打印,交由纳税人签字后,一份由纳税人留存备查,一份由税务机关留存;报送纸质《扣除信息表》的,纳税人签字确认、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签章后,一份退还纳税人留存备查,一份由税务机关留存。

扣缴义务人和税务机关应当告知纳税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方式和渠道,鼓励并引导纳税人采用远程办税端报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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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还需要提醒会计实操人员,政策总是在不停的变化,上述的内容也许会根据不同时间产生相应的调整。所以身为会计人员,当务之急不是思考如何快速完成工作,而是应该想一想如何更新自己储备的知识,从而提升自己的业务能力。

(本文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打印 责任编辑:韩世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