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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地区经营总分机构所得税汇缴的操作实务,一起了解!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莫洋2019-05-24 17:10:04

本文结合企业所得税的相关政策规定,从实务操作的角度探讨跨地区经营总分机构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过程中该如何规范工作流程与完善内部管理,以达到降低税务风险。具体内容一起来看!

一、跨地区经营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难点

一是涉及政策面广,需要时时关注税务政策变化,否则将带来涉税风险。

二是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复杂,总分机构汇算清缴工作技术难度大。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需要充分考虑各个分支机构由于税法与会计准则差异产生的纳税调整问题,对多方面专业知识要求很高。加之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间勾稽关系复杂,填写要求较高,给企业汇算清缴工作带来了很大的挑战。

三是申报表数量众多,总分机构汇算清缴工作量大。特别是从2013年开始,税务主管部门要求在原来报送报表的基础上单独填报参与分摊的每家分支机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纳税项目调整明细表。分支机构越多,企业工作量就越大。

四是税款缴纳有时间限制,分支机构管理难度大。企业跨地区经营的布局增加了协调和管理分支机构的难度。在实务中,为了保证缴纳税款的准确性,企业还会基于审计后的财务数据进行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这就要求企业需要合理安排年度审计和汇算清缴的工作进度,确保汇算清缴工作有序开展。

五是自行计算和申报税款,自行承担风险。

二、跨地区经营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实务操作

跨地区经营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在实务中执行《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一系列法规政策文件。

(一)准备工作

准备工作是顺利完成汇算清缴工作的基础,企业不应忽视。

1.夯实财务基础数据。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以会计核算为基础的。会计核算的正确与否一定程度上决定着汇算清缴风险的大小。企业可以组织总分机构借助年度审计或是通过自查的方式进行差错账务调整。例如,跨期费用是否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分摊;提供劳务或服务收入是否按照完工百分比法进行确认;是否存在差旅费、会议费中列支业务招待费的情况;等等。

2.及时安排申报事宜。根据规定,部分涉税事项如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或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都需要企业提前向当地税务主管部门申报,待税务主管部门认可后方可在本年度汇算清缴工作中得以体现。例如,《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需要企业自行进行清单申报或专项申报。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不论是总机构还是分支机构的资产损失都要在总机构所在地税务主管部门进行申报,申报时需要提供资产购置发票、资产入账卡片、计提折旧清单等一系列资料,工作量大。企业需提前安排申报事宜,否则会影响汇算清缴工作的进度。

(二)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根据规定,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纳税调整项目-可弥补亏损。纳税调整项目主要涉及收入类、扣除类及资产类等方面。下面对几项常用的纳税调整事项进行说明:

1.工资薪金与职工福利费。《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即企业年末计提未发放的工资薪金应在本年度予以调增,上一年度因计提未发放纳税调增后在本年发放的工资薪金应在本年度予以调减。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应对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在本年度予以调增,且以后年度不允许转回。

企业还应当遵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对企业工资薪金和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规定。该公告扩大了工资薪金税前支出扣除范围,缩小了职工福利费范围支出,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额发生变化。

“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企业对工资薪金进行税前扣除处理时,必须掌握以下原则:(1)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2)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3)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4)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5)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则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需要注意的是,“固定”不是指固定每个月都有的,是指企业职工福利费补贴支出一直以来都是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非固定每个月发放的福利费补贴同时满足上述条件,也按照工资薪金在税前扣除。

2.职工教育经费与工会经费。《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意见》(财建〔2006〕317号)对职工教育经费的列支范围作了明确规定,企业应参照规定对职工教育经费进行复核和重分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4号)规定,工会经费可以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机关代收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0号)规定,在委托税务主管部门代收工会经费的地区,工会经费可凭合法、有效的工会经费代收凭据在税前扣除。除上述两种情况外,工会经费都不可税前扣除。

3.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为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应在本年度予以调增。

4.罚款、被没收财务损失、税收滞纳金。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罚款、被没收财务损失、税收滞纳金、赞助支出等不得税前扣除。企业应全额进行纳税调增。

5.账面上以费用形式列支的个人补贴。近几年来,有的企业为了规避个人所得税,将个人补贴以费用形式进行报销。这类补贴性质的支出属于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应予以全额调增。

6.未取得合法凭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国税发〔2009〕114号)规定,未按规定取得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应予以全额调增。

(三)总分机构分摊税款的计算

1.应补缴税款。应补缴(或应退)税款=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所得税额-已预缴税款

2.总机构分摊税款。总机构分摊税款=应补缴税款×50%

3.分支机构分摊税款。

(1)所有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总额=应补缴税款×50%

(2)某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所有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总额×该分支机构分摊比例

(3)分支机构分摊比例。总机构应按照上年度分支机构营业收入(权重为0.35)、职工薪酬(权重为0.35)、资产总额(权重为0.3)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除特殊情况外,分支机构分摊比例当年不作调整。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职工薪酬÷各分支机构职工薪酬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0.3

(4)总机构设立独立生产经营部门,且该部门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能够独立核算,可将该部门视同一个二级分支机构,参与分支机构所得税的分摊。

(四)税款的申报及缴纳

实务中,总机构在网上纳税申报系统中完成所有表格的填写,待税务主管部门审核无误后,再进行系统上报和总机构的税款缴纳。与此同时,总机构将分摊表下发各分支机构,由分支机构按照分摊的金额在当地完成税款缴纳。

三、加强跨地区经营总分机构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建议

(一)掌握政策动态,合理利用税收政策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性很强,随着税收政策的调整而不断变化。企业应及时了解政策变化,为正确纳税、合理筹划提供支持。例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明确了采用加速折旧法计算的折旧也允许全额税前扣除,改变了原来只认可平均年限折旧法的规定,为企业纳税筹划留下空间。与此同时,企业还应在总分机构之间建立有效的沟通机制,便于信息传递和问题反馈。

(二)规范内部管理,提高工作效率

企业应将所得税汇算清缴的要求贯彻到总分机构日常管理工作中,健全财务制度,加强会计核算管理,为汇算清缴夯实数据基础;结合企业自身经营特点,建立内部汇算清缴自查表,随时将零星分散在账务中的调整事项整理归纳,促进汇算清缴工作规范化、流程化;合理安排汇算清缴各项工作进度,及时完成备案事项,提高汇算清缴工作效率,这样企业才能做到有条不紊、忙而不乱。

(三)增强合规意识,防范税务风险

企业应正确理解“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缴、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原则,扎扎实实做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对于在不同地区设有众多分支机构的企业来说,应摒弃侥幸心里,认为大部分税款已是在总机构所在地缴纳,对分支机构的税务管理有所懈怠。未能如实进行纳税调整或是利用分支机构进行违规避税等做法都会给企业带来巨大的风险。

(本文来源:中税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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