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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有关亏损弥补的基本规定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柳絮成2019-05-27 15:53:24

一、亏损的定义

亏损,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

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指在会计处理上,如果以前各年的利润总和为负,本年实现的利润要首先弥补这部分亏损,其剩余部分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亏损弥补的基本规定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所称亏损,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

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七条)

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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