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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通讯费的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问题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韩旭2019-07-26 13:49:29

很多企业对于员工的通讯费用给予补贴,而此项目的会计账务处理问题则是会计必须要面对的问题,本文对此问题进行简单介绍。

关于通讯费的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问题

一、天津关于单位为个人负担办公通讯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文件津地税所〔2007〕18号《关于单位为个人负担办公通讯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相关规定:近接部分区县地税局请示关于单位为个人负担通讯费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经研究,明确规定如下,请遵照执行。

1、单位因工作需要为个人负担的办公通讯费用,采取全额或限额实报实销的,暂按每人每月不超过300元标准,凭合法凭证,不计入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

2、单位为个人负担办公通讯费用以补贴及其他形式发放的,应计入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

3、本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二、辽宁关于通讯费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

辽宁省已下发了文件规定省直机关按照辽人发[2004]13号规定通讯费补贴可以全额扣除,免征个人所得税,但目前辽宁省地方税务局未对企业通讯补贴扣除标准作出明确规定,因此以现金形式支付的通讯补贴要并入支付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党政机关的通讯补贴标准企业不得比照执行。

三、北京市关于个人取得通讯费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规定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三)>的通知》(财会[2003]29号)的文件精神,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本文对部分地区的通讯费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进行了简单的介绍,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

说明:因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东奥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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