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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本票的付款人_2020年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答疑精选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张丽娜2019-09-26 10:22:33

质变来自量变,各位备考初级会计考试的考生们,只有不断的积累知识,才能实现成绩的飞跃,随小编一起看看今天的答疑吧!

银行本票的付款人_2020年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答疑精选

【问题】

银行本票的付款人难道不是出票银行吗?为什么非要写“现金”才可以挂失止付?

【答疑】

用于转账的银行汇票,如果未填明代理付款人,代理付款人将无法确定,无法办理挂失止付手续。例如,甲银行签发银行汇票(转账)给乙公司,乙公司背书转让给丙公司,如果填明丙公司开户行为代理付款行,则失票时直接向出票行和丙公司开户行申请挂失止付即可;如果未填明代理付款行,则拾得票据的丁伪造丙的签章,将票据背书转让给戊,戊的开户行将代理付款,而实质上失票人丙无从知道“戊”是谁,“戊的开户行”是哪一个,从而无法真正挂失止付。 银行本票也是一样的道理。

能否挂失止付关键是“确定付款人”,只有确定的付款人,才可以找“付款人”去挂失止付。对于尚未承兑的商业汇票,不能挂失止付。未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以及未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丧失,不得挂失止付。

用于转账的银行本票,由于无法确定代理付款行(原理同银行汇票),所以不能挂失止付。

注:答疑内容出自东奥《经济法基础》教研专家团队

(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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