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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好,请问怎么理解公示催告期间届满日“不得早于”票据付款日后15日?为什么要这么规定?

票据权利丧失补救 2022-04-12 11:31:58

问题来源:

3)公告期间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公示催告申请后发布的公告应当在全国性报纸或者其他媒体上刊登,并于同日公布于人民法院公告栏内,人民法院所在地有证券交易所的,还应当同日在该交易所公布。公告期间不得少于60日,且公示催告期间届满日不得早于票据付款日后15日。(2022年调整)

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以公示催告的票据质押、贴现,因质押、贴现而接受该票据的持票人主张票据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公示催告期间届满以后人民法院作出除权判决以前取得该票据的除外。

4)申报债权与除权判决

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民法院申报。

人民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后,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

公示催告期间届满,没有人申报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除权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3.普通诉讼

普通诉讼,是指以丧失票据的人为原告,以承兑人或出票人为被告,请求法院判决其向失票人付款的诉讼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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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老师

2022-04-13 06:28:58 4261人浏览

哈喽!努力学习的小天使:

(1)例如票据付款日为4月5日,那么公示催告期间的届满日就不得早于4月5日后的15日,即不得早于4月20日。

(2)这样规定主要是由于公示催告的作用是希望权利人能够在公示催告期间内来主张自己的权利。为了避免有一些权利人不积极的主张自己的票据权利,可能在等到票据临期才会去主张付款,此时可能会错过公示催告的期间,因此规定了不得早于票据付款日后15日。

您再理解一下呢,有问题欢迎随时来交流哦~

每个努力学习的小天使都会有收获的,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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