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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挂失止付的票据

老师,就是这个可以挂失支付的票据的问题,支票的出票人和付款银行都能找到,而且银行本票的的出票人和付款银行也能找到,为什么非要是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才行挂失止付。为什么转账的支票就行,而转账的银行本票就不行

票据权利丧失补救 2022-07-12 19:34:37

问题来源:

考点3:票据丧失的补救措施

1.挂失止付

1)可以挂失止付的票据

只有确定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的票据丧失时才可进行挂失止付,具体包括:

已承兑的商业汇票;

支票;

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

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

2)非必经措施

挂失止付并不是票据丧失后采取的必经措施;失票人可以先办理挂失止付,然后在通知挂失止付后的3日内,向票据支付地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诉讼),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不办理挂失止付)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诉讼。

3)暂时的预防措施

挂失止付只是一种暂时的预防措施;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没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不再承担止付责任,持票人提示付款时即向持票人付款。

2.公示催告

1)申请人

申请公示催告的主体必须是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的最后持票人。

2)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公示催告申请,应当同时通知付款人及代理付款人停止支付,并自立案之日起3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后,应当立即停止支付,直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

3)公告期间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公示催告申请后发布的公告应当在全国性报纸或者其他媒体上刊登,并于同日公布于人民法院公告栏内,人民法院所在地有证券交易所的,还应当同日在该交易所公布。公告期间不得少于60日,且公示催告期间届满日不得早于票据付款日后15日。(2022年调整)

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4)申报债权与除权判决

人民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后,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

公示催告期间届满,没有人申报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除权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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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老师

2022-07-13 16:52:02 517人浏览

哈喽!努力学习的小天使:

因为“现金”银行本票不得背书转让,所以其出票时就知道付款人是哪个银行。只有确定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的票据丧失时才可进行挂失止付,因此非要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才行挂失止付,而支票的出票人和付款人明确所以转账的支票可以挂失止付,但是转账的银行本票因为无法确定付款行是哪个,因为持票人可以在该付款人的任何分行提示付款,因此不能挂失止付,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每个努力学习的小天使都会有收获的,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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