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题目的第三小题,为什么要把剩余用来连续加工烟丝的代收代缴消费税用在销售环节抵扣
丙厂代收代缴的12万元消费税,甲烟厂收回50%用来销售,50%用来连续加工,什么把全额代收代缴的消费税用来抵扣销售部分,不应该按使用比例抵扣吗
问题来源:
正确答案:C
答案分析:甲卷烟厂当月应自行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的消费税=1250÷500×(500+20)×56%+(500+20)×250×0.6/10000+24×30%-12=731(万元)。
林老师
2022-08-09 11:14:44 481人浏览
1.根据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受托方在交货时已代收代缴消费税,委托方将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为直接出售, 不再缴纳消费税;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不属于直接出售,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本题,收回烟丝后,将其中50%对外销售,取得不含税收入24万元,委托加工烟丝50%部分的计税基础=(22+6)÷(1-30%)*50%=20(万元),24大于20,所以24应该交税,同时抵扣代收代缴税款12万的50%。
2.还有就是领用剩余50%的烟丝继续生产卷烟。根据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准予从应纳消费税税额中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扣除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本题生产领用了50%,所以可以抵扣代收代缴税款12万的50%。
因此合计抵扣的消费税=12*50%+12*50%=1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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