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来源:
第五单元 有限合伙企业
考点20:有限合伙企业的运营(★★★)(P109)
1.合伙事务的执行
(1)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得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要求在合伙协议中确定执行事务的报酬及报酬提取方式。(2010年简答题)
(2)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允许有限合伙人从事):
①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②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③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2010年简答题)
④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⑥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
⑦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⑧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
小口诀:入退提议会计所,获报查账诉担保
李老师
2020-08-01 18:47:40 2631人浏览
有限合伙人丧失偿债能力,不需要退伙。因为有限合伙人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出资后即使丧失偿债能力,也不会损害合伙企业的利益,所以不需要退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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