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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不得以未尽出资义务为由,请求被冒名登记为股东的承担补足出资责任或者对公司

中级经济法(2023)>轻一高效基础班-黄洁洵>股东未尽出资义务、股东抽逃出资>30分28秒>讲义段ID:7691356 老师,名义股东抗辩的第二点如何理解?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程序 2023-06-24 22:12:11

问题来源:

3.股东权利的限制
(1)股东未尽出资义务,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2020年简答题)
(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除名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经公司催告缴纳,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出资,公司有权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
4.诉讼时效抗辩
(1)公司股东未尽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被告股东不得以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2019年简答题)
(2)公司债权人的债权未过诉讼时效期间,依照规定请求未尽出资义务的股东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股东不得以出资义务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进行抗辩。
5.名义股东抗辩
(1)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尽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不得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
(2)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不得以未尽出资义务为由,请求被冒名登记为股东的承担补足出资责任或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赔偿责任。
6.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尽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尽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1)公司有权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2)公司债权人依照规定对该股东提起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诉讼,有权同时请求该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3)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该未尽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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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老师

2023-06-25 12:58:33 168人浏览

哈喽!努力学习的小天使:

比如说:甲、乙、丙共同投资成立A公司,甲不想让自己的名字出现在公司股东名册上,未经其朋友丁的同意,使用丁的身份证等证件(是甲冒用丁的身份),将丁记为公司股东。也就是甲用了丁的名字,实际上是甲想做股东,但是用了丁的名字,丁什么都没干,所以丁不承担责任

希望老师的解答能够对您所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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