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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起人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造成他人损害的责任

公司未成立,受害人请求全体发起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选项c只请求王某,为什么也对?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2019-05-01 12:18:35

问题来源:

张某和王某共同筹建A公司,张某负责宣传事务,王某负责其他日常筹建事务;张某在某批宣传单中擅自使用了B公司的注册商标,给B公司造成了一定损害。有关B公司的权利主张,下列说法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有(  )。

A、A公司成立后,B公司有权要求A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B、A公司未成立的,B公司只能要求张某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C、A公司未成立的,B公司可以要求王某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D、A公司未成立的,B公司有权要求王某和张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正确答案:A,C,D

答案分析:(1)选项A:发起人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造成他人损害,公司成立后受害人请求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2)选项BCD:发起人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造成他人损害,公司未成立,受害人请求全体发起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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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乐老师

2019-05-01 20:31:28 2105人浏览

尊敬的学员,您好:

承担连带责任,则意味着债权人可以不分数额、不分比例的向个债务人、多个债务人追偿(爱怎么追偿怎么追偿),所以本题债权人可以只要求王某承担赔偿责任。

您再理解一下,如有其他疑问欢迎继续交流,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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