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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款5300为什么不计税?

5300为什么不作为价外费用?

一般计税方法应纳税额的计算 2019-05-21 15:54:30

问题来源:

甲运输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1月发生下列经济业务:
(1)购进运输用大卡车2辆,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40000元。
(2)销售2013年2月购进的小汽车1辆,取得含税销售收入10300元(未放弃减税优惠)。
(3)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取得含增值税价款110000元,另收取优质服务费2200元。
(4)提供货物装卸搬运服务,取得含增值税价款31800元,因损坏所搬运货物,向客户支付赔偿款5300元。
(5)提供货物仓储服务,取得含增值税价款116600元,另收取货物逾期保管费21200元。
已知:甲企业提供的上述增值税应税服务均采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上期留抵增值税税额3400元,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已经过比对、认证。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简要回答下列问题。 
(1)计算该企业当月应确认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该企业当月应确认的增值税销项税额=(110000+2200)÷(1+10%)×10%+(31800+116600+21200)÷(1+6%)×6%=19800(元)。
(2)计算该企业当月应缴纳的增值税。
该企业当月应缴纳的增值税=19800-40000×16%-3400+10300÷(1+3%)×2%=10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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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老师

2019-05-21 18:09:51 998人浏览

勤奋可爱的学员,你好: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不包括赔偿款,而且是向客户支付的赔偿款,不属于收入,不计销项。

每个努力学习的小天使都会有收获的,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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