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东奥会计在线> 财会答疑> 中级会计职称 > 中级经济法 > 答疑详情

转让共有份额优先购买权行使期间最后一条怎么理解呢?

老师 最后一条说为共有份额权属转移之日起6个月是怎么理解呢?我想的是权属已经转移给受让人,其他共有人优先购买权只能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时效是权属转移6个月内对吗?

共有 2022-07-25 16:08:18

毕老师

2022-07-26 11:07:18 1200人浏览

勤奋可爱的学员,您好:

这里说的是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间,即除按份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外,转让人未通知,且无法确定其他按份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最终确定的同等条件的,为共有份额权属转移之日起6个月。

这里是如果转让人未通知,且无法确定其他按份共有人知道的,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间是共有份额权属转移之日起6个月,也就是该期间内,即使共有份额权属已经转移了,按份共有人仍然可依法主张优先购买权。

不属于诉讼时效的哦。

明天的你会感激现在拼命的自己,加油!
有帮助(9) 答案有问题?

我们已经收到您的反馈

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