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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 字号 大号 标准 小号

类      别:契税,耕地占用税
文      号:粤财农[2004]202号
颁发日期:2003-10-12
地   区:广东
行   业:行政事业
时效性:有效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4]99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由国务院或国土资源部批准占用耕地的,由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向所在的县级以上财政部门申报减免,经财政部门逐级审核后,由地级以上市财政部门报省财政厅办理减免手续。

    二、由省人民政府或省国土资源厅批准占用耕地30亩(含30亩)以上的,由地级以上市财政部门办理耕地占用税减免手续;占用耕地30亩以下的,由各地级以上市财政部门自行制定耕地占用税减免手续的办理办法。

    三、契税计税金额在10,000万元(含10,000万元)以上的减免,由纳税人向所在的县级以上财政部门申报减免,经财政部门逐级审核后,由地级以上市财政部门报省财政厅办理减免手续;契税计税金额在10,000万元以下的减免,由各地级以上市财政部门自行制定减免手续的办理办法。

    四、占用耕地30亩(含30亩)以上的耕地占用税减免,办理减免的地级以上市财政部门应在办理完毕之日起15天内报省财政厅备案,并附用地批准文件。

    五、契税计税金额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减免,办理减免的财政部门应在办理完毕之日起15天内报省财政厅备案。

    六、办理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手续统一使用省财政厅制发的表格(见附件一、二)。

    七、地级以上市财政部门要定期组织对减免情况的检查。

    八、地级以上市财政部门根据 《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和本贯彻意见制定具体的减免申报管理办法,并向社会公布。

    九、本贯彻意见从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颁发〈关于耕地占用税减免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粤财农税[1990]61号)同时废止。

    附件:

    一、广东省耕地占用税减免申报表

    二、广东省契税减免申报表

    广东省财政厅
二00四年九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