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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财政局关于贯彻省财政厅支持促进我省住宅流通和消费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字号 大号 标准 小号

类      别:契税,地方法规
文      号:杭财农[1997]字第143号文
颁发日期:1996-04-30
地   区:浙江
行   业:其他
时效性:有效

    为贯彻执行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政(1997)7号《关于加快住宅建设,促进我省住宅流通和消费的通知》精神及浙江省财政厅(1997)财农48号《关于支持促进我省住宅流通和消费有关契税政策问题的紧急通知》规定,现就房改契税及房产交易契税代征中有关政策作如下规定:

    一、购买内、外销商品住宅以及进行存量房产交易中购进用以自住的房产契税,实行税额贴补的优惠政策,即按实际成交价6%的税率计征,向纳税人实征3%,其余3%部分由地方财政贴补。

    二、对已按省财政厅(1995)财农税55号文件规定的免征契税条件购买房改房的干部职工,允许换购本单位房改房的,新换购的房改房中等同于原免税面积的部分,可予免征契税;超过原免税面积且在规定住房标准面积以内的部分,按房改公布的成本价计征契税;超过规定住房标准面积的部分,按市场价计征契税。对房改中个人出资扩大面积的仍按出资金额计征契税。以上应税部分均享受税额贴补的优惠政策。

    三、对转让房改房后,一年内首次购买商品住宅的,其价值与房改房价值等值部分视作交换予以免征契税,超过房改房价值部分计征契税。对转让房改房满一年后购买的商品住宅均按实际成交价全额计征契税,对房产承受方应纳契税的税率及征收办法均按第一条执行。

    四、华侨、港澳台胞经侨办确认身份后用外汇购买房屋用以自住的,按本通知第一条政策执行。

    五、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原省财政厅(1990)财农税82号《关于个人购买商品房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中有关商品房契税的减免政策,停止执行。

    六、对赠与、交换、中外合资企业以房产作价入股及本通知所列给予优惠政策以外的房产交易行为的契税征收,仍按原政策执行。

    七、对本通知执行之日前已发生的应税未税房产交易行为,不享受税额贴补的优惠政策,均按原政策全额征收契税。

    八、本通知自4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