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东奥会计在线 > 法规库 > 正文

财政部关于财政部门办理1997年凭证式国债发行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字号 大号 标准 小号

类      别:证券法规
文      号:财国债字[1997]11号
颁发日期:1996-03-19
地   区:全国
行   业:金融业
时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根据财政部1997年第3号公告,现就财政部门办理1997年凭证式国债发行的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发行条件

    1.1997年凭证式国债(以下简称“凭证式国债”),分二年期、三年期、五年期三种期限发行,其中:二年期凭证式国债,年利率8.64%;三年期凭证式国债,年利率9.18%;五年期凭证式国债,年利率10.17%;三种期限的凭证式国债均不计复利,到期一次还本付息,逾期不加计利息。

    2.凭证式国债全部面向社会发行,以100元为购买起点,购买金额超过百元的应为百元的整数倍,投资人从购买之日开始计息。

    3.凭证式国债可以记名、挂失,但不上市流通。在持有期内,持券人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变现时,可随时到原购买网点提前兑取。提前兑取时,除偿还本金外,利息按实际持有天数及相应的利率档次计付。三种凭证式国债持有时间不满半年的一律不付息;持有时间超过半年的,按以下规定分别计付利息:

    (1)二年期凭证式国债持满半年不满一年的按年利率5.40%计付利息;满一年不满二年的按年利率7.47计付利息;满二年的按年利率8.64%计付利息。

    (2)三年期凭证式国债持满半年不满一年的按年利率5.40%计付利息;满一年不满二年按年利率7.56%计付利息;满二年不满三年的按年利率8.01%计付利息,满三年的按年利率9.18%计付利息。

    (3)五年期凭证式国债持满半年不满一年的按年利率5.40%计付利息;满一年不满二年的按年利率7.56%计付利息;满二年不满三年的按年利率8.01%计付利息,满三年不满四年的按年利率8.55%计付利息;满四年不满五年按年利率9.27%计付利息,满五年的按年利率10.17%计付利息。

    以上各期限凭证式国债提前兑取时,按兑取本金的2‰收取手续费。持有期满兑付时不收取手续费。

    4.财政部门办理凭证式国债的发行从3月1日开始,5月31日结束。各经办单位对在发行期内已缴款但未售完及购买者提前兑取的凭证式国债,仍可在原额度内继续发售,但严格禁止超发。继续发售的凭证式国债仍按面值售出,其持券期限从投资者购买之日起计算,二年期凭证式国债利息最长计算到1999年10月20日止,三期凭证式国债利息最长计算到2000年10月20日止; 五年期凭证式国债利息最长计算到2002年10月20日止;持满规定期限兑付的,逾期均不加计利息。

    二、发行方式

    1.财政部门办理凭证式国债的发行,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为单位,由各省级国债管理(推销)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债办”)组织财政部门所属证券公司和地(市)、县国债服务部(以下简称“经办单位”)面向社会个人发售。严禁跨系统委托其他金融机构或单位分销或代销凭证式国债。

    2.凭证式国债采取填制“1997年×年期凭证式国债收款凭证”(以下简称“收款凭证”,格式附后)的方式发行,收款凭证一式三联,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债办组织印制。开具“收款凭证”时,除注明投资者身份证件号码外,还应明确注明期限、到期利率等内容。严禁使用“国债代保管单”销售凭证式国债。

    3.凭证式国债发行手续

    (1)投资者购买凭证式国债时,应填写“1997年×年期凭证式国债认购单”(以下简称“认购单”),认购单上应详细注明姓名、身份证号码、购买金额(面值)等内容,连同购券款交经办人员。

    (2)经办人员审核无误后,填制收款凭证一式三联。购买人需要留印鉴的,在收款凭证第一、三联加盖购买人印鉴(或签字),并在认购单上抄录收款凭证编号(代帐号),加盖经办人员名单,交复核人员。

    (3)复核人员对认购单、收款凭证记录的内容以及现金数额复核无误后,在各联上加盖复核人名章,在收款凭证第二联上加盖“凭证式国债发行专用章”。收款凭证第二联交购买者,认购单及收款凭证第一、三联由经办单位留存。

    (4)每日营业终了,根据当日开出的收款凭证第一联(认购单作附件)编制汇总记帐凭证,据以记录有关会计帐目,逐笔登记“1997年×年期凭证式国债(卖出)序时登记簿”。依据收款凭证第三联作卡片专夹保管备查。

    (5)本文第一条第4款规定的再次卖出的操作手续比照上述发行手续办理。为了切实加强本期国债发行的监管工作,各级财政部门应对所属经办单位的发行及再次卖出业务进行检查,严禁超发。

    4.凭证式国债兑取手续

    (1)在持有期内,购买人提前兑取时,应持收款凭证(第二联)和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到原经办单位办理,原留有印鉴的,持单人应在收款凭证(第二联)上加盖原留印鉴。经办单位根据收款凭证(第二联)编号抽出原卡片(第三联),将有关内容核对相符,按本办法规定计算应付利息。

    (2)经办人将“兑付日期”、“适用年利率”、“实际持有天数”、“应付利息”等填入收款凭证第二、三联(套写),并加盖“付讫”戳记,核对无误后将应付本息交购买者,留存收款凭证第二联。

    (3)营业终了,依据收款凭证第二联编制汇总记帐凭证,记录有关会计帐目,逐笔登记“1997年×年期凭证式国债(买入)序时登记簿”。第三联继续留存备查。

    (4)凭证式国债到期还本付息时,比照上述提前兑取操作手续办理。

    5.发行期结束后,凭证式国债业务转为各经办单位“自营国债业务”,投资者提前兑取的,由经办单位支付本息做买入国债处理,再次卖出做卖出国债处理。再次卖出的凭证式国债到期兑付时,利息按分档利率计付。

    三、发行款的缴纳及上划

    1.凭证式国债发行款的上划,采取分次缴款办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债办分别于3月31日、4月30日和5月31日(含本日)前,将发行款以电汇的方式缴入财政部指定帐户(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债办汇出款项的时间为准)。

    收款单位:财政部国债司

    开户银行:人总行国库司会计处

    依据凭证式国债不同期限,发行款缴款帐号和汇款用途有所不同,其中:

    二年期凭证式国债:

    帐  号:0215001-9702-2

    汇款用途:1997年二年期凭证式国债发行款

    三年期凭证式国债:

    帐  号:0215001-9702-3

    汇款用途:1997年三年期凭证式国债发行款

    五年期凭证式国债:

    帐  号:0215001-9702-5

    汇款用途:1997年五年期凭证式国债发行款

    2.各地财政部门对经确认的凭证式国债发行数额应保证按期完成,并按照确认的发行数额掌握发行进度并缴纳发行款。如发行量小于应缴金额,应用自有资金补齐差额。财政部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债办按照本文第三条规定的缴款日期实缴发行款金额,分别从3月1日、4月1日和5月1日开始计息,二年期凭证式国债于1999年、三年期凭证式国债于2000年、五年期国债于2002年到期时,财政部按各次实际缴款数额分次拨付兑付本息。

    四、发行费的拨付及使用范围

    1.凭证式国债发行费为实际发行额的6.2‰,财政部每次收到发行款后5日内(节假日顺延)将发行费拨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债办,各经办单位的发行费由国债办分配。

    2.凭证式国债发行费和到期前购买者提前兑取时收取的手续费,主要用于该券种发行中的宣传、凭证的印制和调运、会议、培训、零星设备的购置以及优秀工作人员的奖励。

    五、报告制度

    为便于掌握发行进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应将本地区累计发行数额汇总后,于每月上、中、下旬分三次向财政部报送旬报各一份,其中写明各种期限凭证式国债的发行额度,并同时抄送同级人民银行一份。

    六、凭证式国债经办单位会计核算办法,比照1996年凭证式国库券办法办理。

    七、凭证式国债的记名、挂失手续,由各单位自行制定。

    八、本规定未尽事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可视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补充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