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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发票、税务登记证财务核算管理的通知 字号 大号 标准 小号

类      别:综合税收政策
文      号:湘国税发第003号
颁发日期:1996-03-19
地   区:湖南
行   业:全行业
时效性:有效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发票和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管理费会计核算,规范财务管理,严格监督机制,及时做好各项往来货款的结算工作,经研究,现就发票和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管理费财务管理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发票及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管理费的财务核算实行省、地、县三级核算,省局征管处统一管理的原则。各级国税机关必须严格按省局湘国税函〔1996〕096号文件规定配备会计和出纳人员,认真做好财务核算管理工作。各地、州、市、县仍由同级征管部门和发票管理所负责本级资金收支财务核算、会计记帐和报表编制。

    二、各级征管部门和发票管理所要严格按《湖南省国家税务局系统发票管理所财务管理制度(试行)》和《湖南省国家税务局系统发票管理所会计制度(试行)》的规定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健全会计核算制度,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工本管理费、普通发票工本管理费、税务登记证工本管理费实行专户存取、专帐核算、专款专用。

    三、鉴于各地在发票款项结算中资金周转困难的实际情况,省局拟根据各地现有实际库存专用发票的资金周转量、纳税人户数以及专用发票使用数量核定一定数额周转金,核拨到各地、州、市,再由地、州、市核拨到县、市。具体数额另行通知。周转金主要用于发票领购、印制及税务登记证印制、购领费用的垫付和资金结算,严禁挪作他用。

    四、各级国税机关要加强对征管、发票财务收支的监督管理。各级征管、发票管理所要正确核算收入。严格控制支出,各项收支每年按期进行财务决算并自觉接受上级机关和同级有关部门审计监督。年度决算报表除按规定上报外,应同时报局长和计财部门。

    五、各地要严格加强发票仓储保管和运输安全管理,确保发票特别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完整无损,对发票接送、运输用车要切实予以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