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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不申报缴纳税款定性问题的批复 字号 大号 标准 小号

类      别:税收征管
文      号:国税函[1997]91号
颁发日期:1996-03-17
地   区:全国
行   业:全行业
时效性:有效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不申报缴纳税款定性问题的请示(苏地税函[1997]11号)收悉。经征得最高人民法院同意,明确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及有关法规,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采取不申报的手段,不缴纳税款的,应当以偷税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