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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家税务局、昆明海关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办理出口退税专用报关单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字号 大号 标准 小号

类      别:进出口税收,海关法规
文      号:云国税发[1997]42号
颁发日期:1996-03-16
地   区:云南
行   业:制造业,批发和零售业
时效性:有效

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个旧市国家税务局,省内各海关: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出口退税专用报关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53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执行中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自1997年1月1日起,所有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在办理申请退(免)

    税手续时,必须提供出口退税专用报关单原件,否则一律不予办理退(免)税。

    二、货物出门但未取得出口退税专用报关单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在出口货物办结海手续6个月内,凭报关单其它联次(原件)向云南省国家税务局申请办理“关于申请出具(补办报关单)证明的报告”,然后持该证明到原出口地海关办理补签报关单手续。对于1997年1月1日以前报关出口的货物,应于1997年10月31日前到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办理该证明过时将不再受理。

    三、自1997年1月1日起,海关接受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办理出口退税专用报关单时,可不分企业工商登记时间,一律填写黄色的出口退税专用报关单,审核签发程序应按照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署监[1996]32号)文《关于加强协调配合严格出口退税报关单管理和加强防伪鉴别措施的联合通知》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申请补签报关单手续的外商投资企业,需向原出口地海关提交主管其出口退税的地(市)国家税务局出具的“关于申请出具(补办报关单)证明的报告”及所需补办的出口报关单的原件、发票,经审核无误后方能补办出口退税专用报关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