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东奥会计在线 > 法规库 > 正文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收取和交纳的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和收费征免企业所得税等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 字号 大号 标准 小号

类      别:企业所得税
文      号:财税字[1997]022号
颁发日期:1996-03-16
地   区:全国
行   业:全行业
时效性:有效

    为进一步完善企业所得税制度,现将企业收取和交纳的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和收费征收企业所得税等几个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企业收取,交纳的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及收费征收企业所得税和税前扣除问题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企业的一切收入,包括向买方收取的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和收费,除国务院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规定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项目外,都应并入企业的收入总额,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

    (二)企业向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交纳的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和收费,除国务院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规定允许企业在税前扣除的项目外,一律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三)根据以上原则,具体明确如下:

    1.企业收取和交纳的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收费),属于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收取,并按规定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内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并允许企业在计算交纳企业所得税时做税前扣除;

    2.企业收取和交纳的各项收费,属于国务院或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规定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内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并允许企业在计算交纳企业所得税时做税前扣除;

    3.除上述规定者外,其他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和收费,不得税前扣除,必须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

    二、关于分回的投资收益弥补亏损问题

    为了简化计算,企业发生亏损,对其从被投资方分回的投资收益(包括股息,红利,联营分利等)允许不再还原为税前利润,而直接用于弥补亏损,剩余部分再按有关规定补税。如企业既有按规定需要补税的投资收益,也有不需要补税的投资收益,可先用需要补税的投资收益直接弥补亏损,再用不需要补税的投资收益弥补亏损,弥补亏损后还有盈余的,不再补税。

    三、关于经济补偿金扣除问题

    企业根据劳动部关于《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支付给职工的经济补偿金,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