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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税收会计核算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字号 大号 标准 小号

类      别:企业会计
文      号:晋国税计发[1997]1号
颁发日期:1996-02-08
地   区:山西
行   业:行政事业
时效性:有效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税收会计核算办法》执行一年来,各地反映还存在一些问题。现根据国税发[1996]22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会计核算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具体情况,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欠税的核算问题为了有利于组织收入工作和清理欠税工作,各核算单位必须设置"欠缴税金辅助帐"(以下简称为"辅助帐"),分户、分税种、分欠税类型核算欠税的增减变化情况。

    欠税类型由"以前年度欠税"、"当年批准缓缴欠税"、"当年发出商品未收回货款欠税"三类改为"死欠"、"缓征"、"往年陈欠"、"本年新欠"四类。其中"死欠"指纳税人已发生解散、撤销和破产,但没有经过法定清算所欠的税款。不管是往年还是当年发生的死欠税款,都记入"死欠"中;"缓征"指按照征管法规定经批准缓征的税款,不管是上年批准还是当年批准的缓征税款,都记入"缓征"中;"往年陈欠"指当年新增欠税以外的历年累计欠税余额,但不包括往年死欠和上年批准的缓征税款;"本年新欠"指当年新增欠税;但不包括当年死欠和当年批准的缓征税款。

    辅助帐帐页格式仍采用"借、贷、余、余额分析"多栏式,按欠税户及欠缴税种开设帐页,按欠税类型设多栏。其中死欠增加登记的依据是管理部门转来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死欠减少登记的依据是死欠征收凭证或批准核销文件。

    96、97两年欠税分类标准不同,各地要做好年终欠税余额的结转工作,特别是死欠税款的结转。首先要澄清欠税底数;其次要按新的欠税类型编制"分户欠缴税金汇总单",经主管领导审核签章 后,做为登记97年"待征"类明细帐、欠缴税金辅助帐的依据。

    同时,在"欠缴税金明细月报表"、"分户欠缴税金季报表"中,欠税类型相应改为"死欠"、"缓征"、"往年陈欠"、"本年新欠",详细反映报告期末欠缴税金的构成情况。

    二、关于增值税留抵税额抵顶欠税问题有的地市反映,实际工作中存在以留抵税额抵顶欠税的做法。如果发生这种情况,税收会计必须进行帐务处理。其处理方法如下:根据抵顶欠税的有关批准文件记:借:应征工商税收贷:待征工商税收

    三、关于增值税留抵税额的反映问题《税收会计核算办法》规定,对于增值税留抵税额税收会计不核算。各地反映,留抵税额对下期增值税收入影响很大,税收会计不核算反映,不利于收入分析和组织收入工作。为此,省局在修改税收会计核算软件时,将"分户明细帐"帐页格式改为棋盘式,设置专栏反映增值税留抵税额。采用手工核算的单位,可在"分户明细帐"中设置附列资料栏,反映增值税留抵税额情况。其登记依据是一般纳税人报送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的相关数据。

    同时,在"欠缴税金明细月报表"中增设附列资料栏,反映期末增值税留抵税额情况。

    四、关于年终冲帐后有关科目的余额关系问题《税收会计核算办法》第十四条 第一款中明确:"应征"类科目年终冲帐后的余额为年终欠缴税金、在途税金、待解税金和待处理损失税金的来源合计数。由于年终应退未退的多缴税金在年终冲帐前已从"应征"类科目转入"多缴税金"科目,而冲帐前的"上解"类和"入库"类科目余额中又包含应退未退的税金,当用"上解"类或"入库"类科目余额冲减"应征"类科目余额时,"应征"类科目余额中所包含的年终欠缴税金、在途税金、待解税金和待处理损失税金的来源数被冲减了一部分,所以年终冲帐后的"应征"类科目余额与"待征"类、"在途税金"、"待解税金"和"待处理损失税金"科目余额之和并不相等。

    为此,现将核算办法第十四条 第一款关于"应征"类科目年终冲帐后的余额表述修改为:"应征"类科目年终冲帐后的余额与"多缴税金"科目余额之和,表示欠缴税金、在途税金、待解税金和待处理损失税金的来源合计数。

    五、关于年终冲帐后的报表编报问题为保证上下年间报表数字衔接,各核算单位必须在年终冲帐后,按照冲帐后的各帐户余额再编制一份"税收资金平衡表".此表暂不逐级上报汇总。

    六、有关明细科目的调整问题年终冲帐时,由于"上解企业所得税"、"减免税金"、"提退税金"和"损失税金核销"的明细科目设置与"应征"类的明细科目设置不相对应,使年终有关明细科目不能直接对冲。为便于年终明细科目的冲帐处理,有关明细科目的设置应作调整,即取消"应征企业所得税"、"上解企业所得税"的经济类型明细科目。

    七、关于原始凭证汇总单的编制问题

    1、在"上解凭证汇总单"的"上解税金"栏中分设"合计"和"其中:损失税金追回"两栏。"损失税金追回"反映损失税金发生后,经过有关部门查处追回,并由征收部门或征收人员直接缴入国库经收处的税款。

    2、将"待解凭证汇总单"的"其中:损失赔偿"改为"其中:损失追回及赔偿",反映查处损失税款中追回并直接交给税收会计的现金税款(存款)和损失税款责任人赔偿的税款。

    3、将"分户欠缴税金汇总单"的欠税类型相应改为"死欠"、"缓征"、"往年陈欠"、"本年新欠"四类,同时增设"本月抵缴"栏,反映欠缴税金抵顶欠税数或抵缴的实现税金。

    本通知从1997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请及时上报省局。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七年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