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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 别:增值税文 号:重国税发[1997]4号颁发日期:1996-02-06 地 区:重庆行 业:教育时效性:有效
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国家税务局,各区市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6]7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