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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新建住宅规划和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字号 大号 标准 小号

类      别:工商法规
文      号:沪住规[1996]第258号
颁发日期:1996-01-30
地   区:上海
行   业:建筑业
时效性:有效

东新区综合规划土地局、城市建设局,各区、县规划局、规土局、建委、建设局,各区、县住宅发展局(署)、住宅办、综开办,市农场局规划管理处、金山石化地区规划管理处、佘山风景区规划管理处:

    为切实贯彻落实市府(1995)21号书长令《上海市新建住宅配套建设与交付使用管理办法》的要求,加强住宅建设规划管理工作,现将市规划管理局、市住宅发展局共同商定的《关于加强新建住宅规划和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上海市住宅发展局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关于加强新建住宅规划和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的1995年21号令《上海市新建住宅配套建设与交付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1996年1月1日起实施。为了加强住宅规划和建设管理,经市规划管理局和市住宅发展局协商研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住宅的规划和建设管理,是保障入住居民基本生活条件的重要环节,各级规划管理部门和住宅建设管理部门应高度重视这一工作,分别根据各自管理权限,密切配合,共同搞好这项工作。

    二、新建住宅区和旧区改建住宅,必须按照批准的地区控制性详细现划进行选址,规划管理部门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时,要求建设单位就该基地的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建等配套情况,书面征询住宅建设管理部门的意见。

    三、根据《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的规定,市区十个行政区范围内以及宝山、嘉定、闵行区和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住宅区(含新区、旧区、下同)修建性详细规划须报市规划局审批。上述规划报批前,各区、县规划管理部门应会同住宅建设管理部门,就住宅区修建性详细规划中的总体布局以及公建和市政、公用设施配套项目按《办法》规定的要求提出审核意见。对于分散零星的住宅建设基地,各区、县规划管理部门审核住宅建设设计方案时,也应就公建和市政、公用设施配套,征求住宅建设管理部门意见。

    四、规划管理部门在核发住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接月分别抄告所在有关市和区县住宅建设管理部门,以利加强住宅配套建设的管理。

    五、在住宅建设过程中,规划管理部门和住宅建设管理部门对住宅配套建设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住宅建设管理部门在住宅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时,发现公建及市政、公用设施配套项目少建或缓建且影响居民入住条件的,不予发放《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

    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管理验收证明》是市、区(县)住宅建设管理进行新建住宅交付使用审核时的必备文件。住宅建设管理部门在核发《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时,应按月分别抄告市和所在区县规划管理部门。

    七、浦东新区参照上述意见执行。

    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