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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西安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资料初审和稽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字号 大号 标准 小号

类      别:增值税
文      号:市国税发[1996]1号
颁发日期:1996-01-25
地   区:陕西
行   业:全行业
时效性:有效

    现将《西安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资料初审和稽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

西安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资料初审和稽核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增值税的征收管理,进一步做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提高纳税申报资料征前初审(以下简称初审)和征后稽核(以下简称稽核)质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修订后印发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以下简称申报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凡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必须按规定将纳税申报表及全部附表和附报资料(以下简称纳税申报资料)上报主管税务局的有关部门进行初审,否则,不受理其纳税申报。

    第二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上报的纳税申报资料,由主管税务局设立在征收厅中的初审部门或指定的其他部门接收,并负责从事初审;由设在征收厅中的稽核部门或指定的其他部门配备专人,对纳税申报资料进行稽核;由稽查部门按稽核部门通知要求,对需要查证落实的问题进行稽查。

    第三条 初审内容、初审部门工作职责和初审后资料传递程序如下:

    (一)初审内容

    1、清点纳税申报资料报送是否齐全,是否超过规定的申报期限;

    2、纳税申报表中各栏目数字关系式计算是否合乎逻辑,计算是否正确;

    3、纳税申报表中本期销项税额合计数是否等于本期附表2《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使用明细表》中的税额合计数;

    4、纳税申报表中本期进项税额发生额合计数是否等于本期附表3《增值税进项发票(专用发票/收购凭证/运输费发票)明细表》中的税额合计数;

    5、本期《专用/普通发票领用存月报表》中的专用(普通)发票填开份数、起止号码、销项税额是否与本期《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使用明细表》中的对应项目数字相符;以及专用(普通)发票本期作废的起止号码、份数与专用(普通)发票存根联中的对应项目是否相符;

    6、纳税申报表与所附其他资料、报表之间(以及所附其他资料、报表之间)的相关项目、数字是否相符等。

    (二)初审部门工作职责纳税申报资料初审部门,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和本条 规定的内容从事初审,仅负责审核企业纳税申报资料之间相互关系及计算填列是否正确、所报资料是否齐全,为征收部门开票征税提供必要的资料,不负责其他方面的法律责任(包括其资料来源和数字是否真实等)。

    对初审出的问题按以下规定处理

    1、凡报送申报资料不齐全的不进行初审,并通知纳税人补报;

    2、凡有关表格内数字逻辑关系式和表格之间应税项目数字逻辑关系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或计算有误的,退回纳税人重新填报。

    (三)初审后资料传递程序

    1、将初审后的申报资料(留一份《专用(普通)发票领用存月报表》外)连同初审意见转交给征收部门,征收部门据以开票征税;

    2、将留存的那一份《专用(普通)发票领用存月报表》转交给发票发售部门;

    3、申报期结束后,对未按期申报的纳税人统计造册送交稽核部门和发票发售部门;

    4、将经稽核、稽查部门稽核检查过的纳税申报资料除按规定要求留存税务机关以外的其他有关资料交还纳税人。

    第四条 稽核内容、稽核部门工作职责和相关的工作程序如下:

    (一)稽核分析内容

    1、税率是否用错;

    2、纳税人填开的专用发票是否按规定填开使用,填开的内容是否真实,数额是否正确,填开的发票是否已全部申报纳税;

    3、是否按规定使用填开普通发票,填开的发票是否已全部申报纳税;

    4、纳税人取得的进项专用发票是否真实,其填开的项目、内容、金额是否合乎抵扣规定要求(如有无付货凭证、入库单等),进项税额的计算与申报是否相符;

    5、纳税人取得的收购凭证、运输发票等进项抵扣凭证是否真实,内容是否准确,计算的抵扣税额是否正确;

    6、纳税人到外县(市)销售货物,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并发生不开发票销售等业务的,是否按规定填列相关项目申报纳税;

    7、销货退回及折让的申报是否符合规定手续(是否有购货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

    8、有开出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的企业,是否将这部分申报抵减当期进项税额;

    9、有经营减免税项目、非应税项目以及非正常损失情况的企业是否有申报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其准予抵扣和不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是否按规定办法进行计算,计算是否正确;

    10、专用发票使用数量、填开金额和取得的抵扣联的数量、金额是否有异常(即销售额增减变动及进项税额除销项税额而求得的比例是否有异常现象),与纳税人正常购销经营规模是否相称;销售和购进货物与纳税人的经营项目是否相称,有无虚开代开或者请他人虚开代开专用发票的迹象;

    11、是否有连续出现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应交税额比上年同期明显减少,税负明显偏低的情况;

    12、纳税申报表及附表和附报资料的相关内容、数字是否相符;根据税务部门的有关批件或资料看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是否按税务机关核定的数额和规定抵扣率正确计算抵扣;

    13、对金额大的进项发票、进销差价不正常的发票、商品流向异常的发票、案件多发的地区来的发票、进货与企业生产经营或规模不相称的发票、税负逐月下降企业的进项发票、库存逐月上升企业的进项发票以及从事商品流通的企业、外地驻西安的企业、私营企业、挂靠企业等进行重点稽核;

    14、其他有关情况。

    (二)稽核部门工作职责

    1、对已申报纳税后的申报资料,按照现行的增值税政策与专用发票(含普通发票)有关规定和本条 规定内容对其纳税情况进行全面稽核分析,把好“以票管税”关。

    2、对所报纳税资料和票据以及执行税收政策的真实性和正确性进行稽核与分析,寻找疑点线索和存在的问题。

    3、对稽核出不需要进一步查证的问题,将申报资料和意见交给有关部门按规定进行处理。

    4、筛选并确定出下一步需要由稽查部门进行检查的纳税人及检查重点。

    (三)稽核部门工作与资料传递程序

    1、稽核部门在接到征收部门转交的申报资料后,按内部分工,交专门稽核员按时完成稽核任务;对需稽查部门配合的,及时会同稽查部门协同稽核分析。

    2、对稽核出不需要其他部门进一步查证的偷漏税问题,稽核员填开补税或问题处理通知书,由稽核部门领导批准后,移交给征收部门开票补税,并按有关规定处罚。

    3、对稽核发现出需要再查证的问题和有疑点的纳税申报资料,稽核员应填开稽查通知书,经稽核部门领导批准后转交稽查等部门进一步稽查。

    4、对经稽核没有发现问题的或问题已查证处理的申报资料,属于申报表部分及所附资料应转交征收部门存入纳税档案;属于应退还纳税人的附报资料部分,转交初审部门退还纳税人保存。

    第五条 为提高纳税人严格按照《申报办法》的规定要求填写和报送纳税申报资料的质量(即合格率),确保纳税人按期申报,减轻初审工作量,促使稽核与稽查阶段的工作按序有效进行,坚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标准,对经多次培训和辅导,仍不能按规定要求完整、准确提供纳税申报资料的,可按《西安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程序,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

    第六条 在接收纳税人纳税申报资料时,以及纳税申报资料在税务部门内部之间转移,均要建立严格地接交手续,并妥善保管,谨防丢失。

    第七条 对于距离申报厅太远的纳税人,不便上门申报的,可按税务所为申报点,税务所应配备专人从事申报资料初审,受理申报并开票征税,然后将申报资料报送申报厅的稽核部门,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发票发售部门收到《专用发票(普通)发票领用存月报表》后,应与发票发售台帐等资料核对,如有不符的,转交给稽核部门进一步核对。

    第九条 稽查部门收到稽核部门开出的稽查通知后(见附件),应及时组织人员查实,并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领导批准后,转回征收、稽核部门处理。

    第十条 凡经稽查部门查实的问题,除通知纳税人补交税款外,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国税局流转税管理处负责解释,各直属分局、县局可根据本局情况,制定具体操作办法。

    第十二条 本办法从一九九六年元月一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