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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全区地税系统预算外资金管理的通知 字号 大号 标准 小号

类      别:个人所得税
文      号:桂地税发[1996]213号
颁发日期:1996-01-08
地   区:全国
行   业:全行业
时效性:有效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区局直属征收分局:

    机构分设以来,由于全区地方税务系统预算内正常经费十分紧张,各地通过各种渠道筹集丁部分预算外资金,这对于促进地方税收事业的发展和缓解税务经费的困难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由于管理制度不健全,近年来,一些地方违反国家规定,擅自扩大和提高开支标准,导致了一方面资金十分紧张,另一方面乱支滥用比较严重的现象。这些问题不仅造成资金分散,而且加剧了经费紧张,助长了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的发生。为切实加强全区地方税务系统预算外资金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3号)精神,结合本系统的实际情况,特作如下规定:

    一、预算外资金是指各级地方税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行组织或自行收取、提取,自行使用的不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主要包括代征代扣手续费、个人所得税财政返还、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业务费,地方政府各项补助(含超收分成或奖励等),发票管理费及工本费,税务登记征工本费、主管部门从所属单位集中的上缴资金以及按照国家规定不纳入预算管理的其他收入,如出租房产门面收入、利息收入、废旧变卖收入等。

    二、收取或提取的各项预算外资金,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的项目、范围、标准和程序执行,并如实记入收入帐核算。

    三、各地、市每年要在2月10日以前编制本系统当年预计:外资金收支计划,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批准后组织实施。

    年终了,要做好预算外资金收支决算,上报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审批。并在此基础上,编制下年度包括预算内、外收支的综合经费计划。

    四、预算外资金要按规定的范围使用。主要用途是:(一)用于代征代扣、协助单位、临时协税员的报酬;(二)用于护税协税奖励、公检法协作办案的专项费用;(三)用于改善征管条 件、购置征管交通工具、通讯设备、车船燃料及修理费等;(四)用于弥补税务事业费不足;(五)用于新增人员(含助征员)经费;(六)用于改善职工居住条 件和办公用房;(七)用于合同制工人养老金、人身简易保险、助征员的医疗费和公费医疗费超支等集体福利事业的开支;(八)用于当地政府批准发放的各种补贴和在职人员岗位责任制奖励及年终一次性奖励等;(九)用于支付各种纳税申报表、帐、证、册制作费用;(十)用于支付按规定用预算外资金列支的其他费用。

    五、各级地方税务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用途和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核定的收支计划使用预算外资金。凡用于工资、奖金、补贴和福利等方面的支出,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文件规定的项目、范围、标准执行;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要按国家规定立项;纳入年度基建计划,报经批准,并按工程进度分期拨付;用于购买专项控购商品的,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控购审批手续,严禁将预算外资金转交非财务机构管理,帐外设帐,设"小金库"和公款私存;严禁用预算外资金搞计划外基建投资和从画事股票活动以及各种形式的公款消费。

    预算外资金收支结余,可结转下年度使用。

    六、各级计会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对预算外资金的管理,经常掌握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的执行情况,检查其收入是否正当,支出是否合理,发现问题加以纠正,并及时向领导汇报和向上级机关反映。

    对违反预算外资金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依照(广西:比族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系统经费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四条 规定予以处理,并依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和有关领导人处分。

    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是各级地方税务机关的一项重要任务,各级地税机关领导要根据本通知精神,定期听取有关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情况汇报,及时解决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切实做好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工作。

    以上规定,请认真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