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东奥会计在线 > 法规库 > 正文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扩大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试点范围的通知 字号 大号 标准 小号

类      别:企业所得税
文      号:重国税发[1996]365号
颁发日期:1996-01-04
地   区:重庆
行   业:全行业
时效性:有效

各区、市、县国家税务局,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去年各区市县国税局对部分企业进行所得税自行申报,自核自缴的汇算清缴改革试点,并取得了初步成效。为了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现将改革试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充实人员,搞好汇算清缴改革试点工作企业自行申报,自核自缴的方法,使汇缴主体发生了转移,纳税人责任加重,为了使汇缴改革试点顺利进行,同时也对纳税人负责,因此各区市县国税局要有一位局长分管此项工作,并调配业务能力较强的干部从事税法宣传,辅导及培训工作,切实把这项工作落实到基层税务所。

    在企业自核自缴的过程中,要注意收集有关资料,对典型事例及具体做法要及时给予报道,并抄送市局,出现的问题要及时予以解决。

    二、搞好申报前的宣传、辅导、培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提出的“以纳税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征管式,所得税的汇算清缴工作要逐步转向企业自核自缴,自行申报。为此,199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缴改革试点工作,要在去年的基础上,扩大试点范围。为确保企业自核自缴的质量,正确计算所得额,各区市县国税局一定要做好纳税人和社会中介机构的税法宣传,辅导和培训。对纳税大户和自行办税能力较差的企业可实行重点辅导,特别对企业所得税的调整项目要重点进行宣传,使纳税人明确税收调整项目与会计处理的区别。

    三、严格检查制度企业自行申报并缴纳税款以后,税务机关根据税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进行纳税检查,检查由负责税政的机构进行,检查面不得少于20%,检查要深入、细致。企业自核自缴后,纳税人对申报表填写内容的真实性、税款计算的准确性和申报资料的完整性负有法律责任,因此税务机关对查出的问题要严格按照《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对其补税罚款。同时税务机关要切实履行对纳税申报的审核和检查的职责,不能由社会中介机构来代替。

    四、认真按时报送汇缴改革试点企业统计表所得税实行自核自缴的企业,其纳税申报期可延长到2月底。为及时反映汇缴改革试点企业的成果及存在的问题,当企业纳税申报全部结束后,各单位应于1997年3月15日前向市局上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改革试点企业自行汇算和检查统计表”中的第一大项指标。在完成规定的检查面以后,将统计表中的两大项指标全部填列,于5月20日前连同企业所得税税源报表一并上报市局(统计表附后)。

    汇缴改革的具体事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改革实施办法》(国税发[1996]197号)文件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