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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城乡信用社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字号 大号 标准 小号

类      别:税务文书,企业会计
文      号:新国税所字[1996]39号
颁发日期:1996-05-13
地   区:新疆
行   业:金融业
时效性:有效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城乡信用社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28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各级国税部门肩负着对城乡信用社及其集体所有制金融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职责,为推动这项工作的开展,首要的是国税系统各级领导应对此项工作给予必要的重视,使税收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切实加强对信用社财务的管理工作。

    二、适当调整充实人员,加大管理力度财务管理工作技术性强,要求高,没有专人管理是不行的,区局要求各地、州、市国税部门要设专人管理信用社财务,县、市国税部门业务科内要有专人兼管此项工作。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及补充规定和《城市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及补充规定的贯彻执行;对信用社财务报表汇总上报财务决算的审批;对成本费用列支项目按规定权限报批等。各级国税部门都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依法独立行使对信用社财务工作的管理、监督和检查职能。

    三、严格控制各项费用的支出

    (一)主管税务机关要定期对信用社各项费用支出进行检查,严格开支标准及范围,在财务管理办法规定的幅度内据实列支。

    (二)对固定资产修理费用支出的管理。为了有效地控制修理费支出,对农村信用社固定资产修理费用支出的管理可比照新国税所字[1996]8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对递延资产摊销的管理。对于信用社列入递延资产的各项费用在受益期限平均摊销进成本的审批权限,由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确定。

    (四)对营业外支出的管理。信用社申报税前列支的非常净损失,应在损失发生后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方可据实列入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项目,其中,净损失在200万元以下的,由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确定审批权限,并报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备案;净损失在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不超过500万元的,由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审核后报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审批。

    (五)对放款呆帐处理问题。对信用社呆帐准备金的提取、呆帐的认定条 件及核销程序应严格按照自治区税务局新税四字[1992]56号转发国家税务局《集体信用合作社贷款呆帐处理试行办法》国税发[1992]260号的通知规定办理。

    四、各地应加强调查研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区局反映上报,以便协调解决。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城乡信用社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