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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字号 大号 标准 小号

类      别:企业会计
文      号:农发行字[1995]93号
颁发日期:1996-05-05
地   区:全国
行   业:其他
时效性:有效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现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财务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上报总行。

    附: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财务管理暂行规定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是国有政策性银行,肩负着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政策性信贷业务,是实行企业化管理,讲求核算,保本经营,享受国家利差补贴的特殊金融企业。为切实加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财务会计工作,发挥财会部门业务管理、综合反映和监督职能,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结合发展银行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财务管理体制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财会管理和核算遵循《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和《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的基本原则和基本规定,在此基础上制定实施符合农业发展银行性质和特点的系统财会制度。

    农业发展银行实行“统一领导、分级核算、指标管理、自计盈亏、集中清算”的财务管理体制,财会管理权集中总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为统一管理下的相对独立核算单位。

    现阶段省以下发展银行农业由农业银行全面代理,代理行应按发展银行的财会制度和有关规定,单独建立农业发展银行的会计核算体系,组织财会管理和核算,接受发展银行业务指导和检查,及时向发展银行反馈业务情况,按时报送有关报表、资料。发展银行与代理行的财务关系,主要通过业务代理手续费实现。

    二、资本金的管理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资本均为国家资本,由总行统一管理和分配。各分行注册资本总行依据各行1994年7月1日信贷资产占用情况核定,并根据资本金到位情况下拨。各行应在所有者权益类设“分辖资本金”科目专户核算;农行划转固定资产形成的固定资本作增加“分行资本金”处理。处理时编制四联特种转帐传票,其中一联借方传票和一联贷方传票由分行自行转帐,其余两联传票寄总行财会部。

    财政部、国家税务局(94)财税字第077号文件规定,为了支持金融体制改革,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征收的营业税金全部返还,所得税五年内全部返还,返还的“两税”均作为国家对银行的资本增资。各分行资本金核定后,不得随意改变,如需增减,必须按规定程序报批。由于资产重估增值,接受捐赠财产通过“资本公积”科目核算,年终决算报告总行。

    为保证各省级分行业务开展需要,总行按各分行类别拨付一定额度的开办周转金,年终收回。

    三、财务收支的核算

    农业发展银行严格按权责发生制的原则核算财务收支。即凡各本期的收入或支出,不论款项是否收到或支付,都应纳入本期损益;凡不属本期的收入或支出,即使款项已经收到或支出,均不应纳入本期损益。未收未付或待摊款项通过应收、应付利息、递延资产等科目核算。

    1.各行要严格执行人民银行和发展银行总行制定的利率政策,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存贷款利率,对企业挤占挪用及逾期贷款要按规定加罚利息,纳入当期损益。

    2.各行存贷款按季结息(国家规定利随本清的贷款除外)。催收贷款不计提应收利息,实际收到的利息计入当期损益。

    3.系统内资金往来实行“统一调剂,逐级管理,定期核对,由下而上、按季计息”的管理办法。各分行应与农行协商力争在4月底前核实往来数额并逐级建立起系统内资金帐务核算体系,并分别按期限、利率和对方行设户管理,计息时间统一确定为2、5、8、11月末日,利率按总行农发行传字(1995)64号文件规定执行,利息由下而上逐级计付,并通过人民银行逐级上划(发展银行联行系统开通后办法另定)。省级分行应付总行的利息应于结息日后十五日内上划至总行。对逾期不能清算的,按万分之五加息。

    4.财政部界定的低息或贴息贷款范围应严格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执行,并按规定利率和权责发生制的原则计算应收利息,纳入当期损益;除国务院确定的低息或贴息贷款项目外,对地方或其他部分委托发放的低息贷款,实行“谁出政策,谁拿资金,谁补贴”的办法,农业发展银行向贷款单位全额收取利息,贴息部分由批准单位直接向借款单位补贴。代理行无权发放上述规定以外的任何低息贷款。

    5.费用开支实行指标控制和管理。在具体指标核定前,省级分行本身人均费用控制额(不含房租费)可按当地省农业银行机关1994年实际人均费用的80%掌握。

    费用核定后,个人费用、办公费用包括电话安装、汽车、电子设备的租赁以及正常办公设施及器具购置等都由各分行依据《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和财政部财商字(1995)2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严禁超支。

    业务招待费各分行应根据实际业务需要,在规定的开支标准范围内向当地财政监察专员机构编报计划,经批准后据实列支。

    农业发展银行按代理贷款年平均余额的5‰,收回利息的2%,代理存款年平均余额的万分之五支付代理业务手续费。代理行不得在农业发展银行损益中列支代理业务手续费已包含的一切开支。(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6.房租费的管理。

    省级分行房租费实行专项管理,单独核定。各分行租赁房屋必须报经总行批准。凡与农业银行划转房产未清算前的,一律不准租赁办公用房。同意租赁的也应遵循“实用、节约”的原则,严禁租借豪华高标准宾馆、饭店,不允许豪华装修。

    7.营业税金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252号文件规定缴纳。

    对1994年度未交的税金,不允许从1995年的损益中补缴,由农业银行统一处理。

    8.固定资产折旧的提取按金融保险企业统一的分类折旧率计算。

    9.1995年呆帐准备金的提取比例为1%,以后年度实行差额提取。坏帐准备金按年末应收利息余额的3‰计提。

    上述两项准备金由省级分行统一提取。

    在基层机构未分设前,呆帐贷款由省级分行审核并经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审核后,报总行审批后核销,代理行不得自行核销;坏帐损失按财政部规定权限报批后核销。

    四、盈亏处理及利润分配

    农业发展银行的利润集中清算。税前利润的处理按《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规定执行。基层代理行于次年初将上年发展银行的利润或亏损扫数逐级上划至发展银行总行,由总行与财政部统一清算。利润分配后,公积金、公益金由总行统一掌握,并根据各行人员、业务量及计划完成情况对下分配。

    五、固定资产管理

    总行对固定资产购建实行专项指标管理。各行要按固定资产类别逐项编报固定资产购建计划上报总行,未经总行批准,各行均不得自行购建办公用房、职工宿舍、机动车辆和其他大型设备。

    农业发展银行建行伊始,底子薄,对办公楼及职工宿舍必须严格控制,绝不能一哄而上。职工宿舍年内暂缓核批。

    各分行申报基建计划的前提首先是解决好与农行的资产划转问题,必须按三总行208号文件要求做好资产的划转清算工作,凡未按规定办理,以及对现有资产未充分利用的,一律不得申报。各分行申报立项时应附报详细的资产划转情况。

    经批准的基建项目,基建计划原则上由当地解决,基建资金由总行拨付或核定固定资产列帐指标。

    对农行划转的财产,因客观情况或地理位置、内部结构等原因不能用作办公用房的,可合理处置,并将处理情况上报总行。

    六、财务计划管理和考核

    农业发展银行财务活动实行计划管理,各分行财务部门组建后,即应着手编制本行财务计划,并于4月底前上报总行。1995年财务收支编制口径如下:

    1.以1994年存贷款年末余额和1995年总行下达信贷计划增加规模的50%计算确定存贷款平均余额;

    2.以现行规定利率计算存贷款利息收支;

    3.催收贷款按基准利率50%计算收息;

    4.财政利差补贴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计算;

    5.费用和税金及呆帐准备金、坏帐准备金等按上述规定计算,手续费支出暂不考虑;

    6.房屋租赁费据实编列;

    7.其他收支据实计算。

    为保证计划完成,农业发展银行暂设两项经营考核指标,即各项贷款收息率、综合费用率(额),指标考核与利益挂钩。

    七、加强对代理行代理业务的财务管理

    各省级分行会计部门应经常性地对代理行和代理业务进行检查指导,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协调好两行的财务关系,按季进行财务分析,及时向总行反馈财务情况,同时应搞好自营业务的核算和管理。

    要贯彻“财务一支笔”制度,严格财务管理,尽快建立健全分行机关自身的规章制度。一切财务开支都要事先向财会部门报告,纳入计划,待批准后方可执行,并做到合规合法。对不符合规定标准、用途的开支,财会部门及财会人员有权拒绝,并可越级向上级行反映。要切实保护财会人员的合法权益,对打击报复财会人员的责任人要严肃处理。要选择政治素质好、业务素质强、技术水平高的干部充实和加强财会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