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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税制改革、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后有关企业财务问题处理的通知》的通知 字号 大号 标准 小号

类      别:企业会计
文      号:京财工[1994]481号
颁发日期:1996-05-14
地   区:北京
行   业:全行业
时效性:有效

市属各工业、非工业主管局(总公司、办),及有关单位:

    现将财政部(94)财工字第42号《关于税制改革、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后有关企业财务问题处理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具体情况补充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有亏损产品的盈利企业,收到国家拨给的产品政策性亏损补贴,并入利润总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剔除计算,照章交纳所得税。

    附件:财政部关于税制改革、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后有关企业财务问题处理的通知〔(94)财工字第4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