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 别:企业会计文 号:京财工[1994]481号颁发日期:1996-05-14
地 区:北京行 业:全行业时效性:有效
市属各工业、非工业主管局(总公司、办),及有关单位:
现将财政部(94)财工字第42号《关于税制改革、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后有关企业财务问题处理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具体情况补充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有亏损产品的盈利企业,收到国家拨给的产品政策性亏损补贴,并入利润总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剔除计算,照章交纳所得税。
附件:财政部关于税制改革、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后有关企业财务问题处理的通知〔(94)财工字第4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