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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颁发“全国非贸易外汇留成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字号 大号 标准 小号

类      别:外汇法规
文      号:京财外[1992]2532号
颁发日期:1996-05-06
地   区:北京
行   业:其他
时效性:无效

市属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92)财外字第56号“关于颁发《全国非贸易外汇留成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为了保证我市非贸易外汇收入及时、准确解缴入库,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做如下补充规定,请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一并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局。

    一、非贸易外汇收入范围

    凡是不通过对外贸易途径所实现的外汇收入,均属于非贸易外汇收入。如:海关收入,航空收入,铁道收入,邮电收入,金融企业收入,保险收入,出口图书、影片、音像制品、邮票收入,旅游及旅游商品收入,侨汇收入,对外承包工程收入,输出劳务收入,关税及税款收入,外币兑换收入,驻华机构汇款收入,中外合资企业(中方)上缴的外汇利润,国外援助及捐款收入,广告、修理、展览、检验、租赁收入,经营房地产收入,经营股票、债券收入及其它非贸易外汇收入。

    二、非贸易外汇留成比例的核定

    1.凡有非贸易外汇收入的单位,包括现实行全额留成单位,从1993年1月1日起,要按照财政部新颁发的《全国非贸易外汇留成办法》,向市财政局申报核定留成比例。对外劳务承包企业、境外企业的非贸易外汇留成仍按有关规定执行,报市财政局核定。

    2.凡属于实行留成范围的外汇收入,除按财政部的规定比例上交中央外,其余部分仍按地方现行规定的划分比例执行。

    三、非贸易外汇收入帐户的建立

    1.市财政局在中行北京市分行设有非贸易外汇收入帐户。从1993年1月1日起,为有非贸易外汇收入的区、县、局总公司(包括没有业务主管部门的市级独立核算单位)建立非贸易外汇收入分帐户。

    2.各局、总公司为所属创汇单位建立非贸易外汇收入明细帐和留成额度明细帐。

    3.各区、县财政局为区、县所属创汇单位建立非贸易外汇收入明细帐和留成额度明细帐。

    四、非贸易外汇收入的入库

    1.各创汇单位实现的非贸易外汇收入,应在中国银行或其他指定的专业银行办理结汇手续。各单位的外汇收入结汇后将银行结汇水单报送主管部门(区、县创汇单位报区、县财政局),主管部门和区、县财政局应于每月终了后10日内持办理留成用的结汇水单及“留成外汇计算表”(见附式一),一式四联,到中行北京市分行进行核对,经核对无误后,由中行北京市分行在“留成外汇计算表”上加盖“结汇已核对,请财政部门审核留成”章确认。第一联作为中国银行收入财政部门非贸易外汇收入帐户的记帐凭证;第二联作为财政部门收入创汇单位非贸易外汇收入明细帐户的记帐凭记;第三联为财政部门审批留成的依据;第四联由创汇单位留存。

    2.凡在其他指定银行办理结汇的非贸易外汇收入,结汇银行应及时向中行北京市分行办理外汇移存。创汇单位在申请审批留成额度时,应持结汇水单及留成外汇计算表到结汇银行进行核对,结汇银行须核对确定,然后,由结汇银行持创汇单位的留成外汇计算表和中行北京市分行办理移存的有关单据,向中行北京市分行证实申请审批留成额度的外汇收入确已移存到中行北京市分行。由中行北京市分行在该留成外汇计算表上加盖“结汇已核对,请财政部门审批留成”章确认。中行北京市分行将第一联留作本行记帐凭证外,其余三联由结汇行退创汇单位,由创汇单位据此向财政部门申请留成额度。

    3.对不办理外汇留成的创汇单位的非贸易外汇收入,由创汇单位将银行结汇水单送交中行北京市分行。中行北京市分行填制不办理留成的非贸易外汇收入入帐通知书(见附式二),一式两联,第一联由中行北京市分行加盖公章后交财政部门作为收入非贸易外汇收入帐户的记帐凭证;第二联作为中行北京市分行收入财政部门非贸易外汇收入帐户的记帐凭证。

    五、非贸易外汇收入的退库与解缴

    1.市财政局对核拨给创汇单位的外汇留成部分按季从非贸易外汇收入帐户中退库。市财政局根据各单位主管部门汇总并经中行北京市分行确认的“留成外汇计算表”审核无误后,填制“非贸易外汇调拨单”(见附式四)并加盖市财政局专用印章。第一联作为市财政局办理退库的记帐凭证;第二联作为银行核减市财政局非贸易外汇收入帐户的依据;第三联作为收入留成外汇帐户的入帐凭证;第四联作为创汇单位的留成依据。

    2.市财政局在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填制“非贸易外汇收入缴汇单”(见附式五),一式四联送中行北京市分行,经开户行核对盖章后,第一联作为市财政局记帐凭证,第二联交中行北京市分行作为核减市财政局非贸易外汇收入帐户的记帐凭证;第三、四联由市财政局寄送财政部,由财政部转送中国银行总行;第三联作为财政部在中国银行总行开立的非贸易外汇总帐户的收帐凭证;第四联经中国银行总行加盖章后退给财政部作为财政部收入记帐凭证。

    六、非贸易外汇奖励

    今后对上交中央的非贸易外汇奖励金,各创汇单位在填制奖励金申请表后(一式四份),持奖励金申请表和季度留成计算表复印件到中行北京市分行核对,经核对无误后由中行北京市分行在奖励金申请表上加盖印章。一份创汇单位留存,其他三份交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审核汇总后,上报财政部。凡不通过财政部门办理非贸易外汇留成的单位,不予奖励。

    七、各区、县、局、总公司要按照市财政局的有关规定编报年度非贸易外汇收支计划和非贸易外汇收支决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