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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机械电子部、商业部关于清理整顿录(放)像机销售市场的通知 字号 大号 标准 小号

类      别:工商法规
文      号:工商[1990]381号
颁发日期:1996-05-03
地   区:全国
行   业:批发和零售业
时效性:无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电子厅、局(公司),商业厅(局):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关于加强录(放)像机进口和生产管理问题的通知》(计工[1989]407号)精神,加强对进口录(放)像机市场的监督管理,制止非法进口、内运销售录(放)像机牟取暴利的不法行为,保护民族工业的发展,现决定对录(放)像机销售市场进行清理整顿。为此,特通知如下:

    一、各地在接到本通知后,应立即组成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牵头,机械电子部门、商业部门参加的联合检查组,对录(放)像机市场(包括库存)进行一次检查。通过检查,查明货源和违法购进录(放)像机的渠道,查处倒卖走私、无准运证、违法内运、违法经营录(放)像机的行为。

    二、各经销录(放)像机的单位在接到本通知后,要对一九八九年以来的进货情况进行自查,并认真填写《录(放)像机销售市场进货情况调查表》和《销售情况调查表》,报送当地联合检查组审查。

    三、对于在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依据现有法律、法规和规章,区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四、广东、福建、海南等东南沿海地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配合海关查缉录(放)像机的走私活动。对于非法倒卖走私录(放)像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依据《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五、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凡从广东、福建、海南三省调入内地的录(放)像机必须凭盖有“商业部进口商品准运专用章”(一)号章开出的准运证运出,方为有效。

    六、检查工作于明年一月底以前完成。检查和处理情况同时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机械电子工业部和商业部,并抄报国务院生产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