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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退离休干部购买公房契税问题的批复 字号 大号 标准 小号

类      别:契税
文      号:财农字[1986]第380号
颁发日期:1996-05-03
地   区:全国
行   业:全行业
时效性:有效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你厅(86)财农税字第114号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财政部(85)财农字第147号函,只适用于经国务院和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实行公有住宅补贴出售的试点城市,非试点市县不能比照执行。

    二、离、退休干部购买房屋自住,不论购买公房或私房,原则上应照章纳税。对于确因生活困难无力交税的,由本人申请,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给予减税或免税照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