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 别:外汇法规文 号:沪国税进[2006]53号颁发日期:2005-12-09
地 区:上海行 业:批发和零售业时效性:有效
各区县税务局,市财税三、七分局:
现将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转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贸易外汇收汇与结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上海汇发〔2006〕172号)、《关于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核定的结汇“关注企业”名单的通知》(上海汇发〔2006〕187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单位在办理结汇“关注企业”出口退(免)税审核时,在严格审核退(免)税相关单证的基础上,加强与出口收汇核销单电子数据的核对工作。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六年十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