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东奥会计在线 > 法规库 > 正文

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对粮食部门的粮仓征免税问题的通知 字号 大号 标准 小号

类      别:房产税
文      号:
颁发日期:1996-05-19
地   区:辽宁
行   业:其他
时效性:有效

各市税务局:

    省局(1986)辽税政四字第584号文件规定,粮食部门的粮仓免征房产税则指不构成房屋的粮仓而言。对已构成房屋的粮仓,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但考虑到目前粮食部门的实际困难,各市税务局可根据具体情况,给予适当的减税或免税照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