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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字号 大号 标准 小号

类      别: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文      号:京国税发[2009]51号
颁发日期:2008-04-04
地   区:北京
行   业:其他
时效性:有效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对我市供热企业(包括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和热力产品经营企业,下同)在2009年11月至2011年3月供暖期(指每年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期间向居民供热收取的采暖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

  二、凡享受采暖收入免征增值税的供热企业,应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供热企业向居民收取采暖收入增值税免税申报表》(一式两份,样式附后,由各局自印),并在相应的供暖期开始前30日内和结束后30日内各报送一次。

  三、我市不直接向居民收取采暖收入的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应凭热力产品经营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热力产品生产和经营企业向居民和非居民供暖划分收入证明单》(样式附后,由各局自印,以下简称《证明单》)及热力产品生产企业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相关资料,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享受供暖收入免征增值税的手续。

  四、不直接向居民收取采暖收入的热力产品生产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依据《证明单》提供的比例,审核确定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在所属供暖期向该热力产品经营企业销售热力取得的全部收入中免税收入所占的比例,并按照如下方法计算应免征增值税的收入和应免征增值税税款。

  应免征增值税的收入=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在所属供暖期向该热力产品经营企业销售热力取得的全部收入×《证明单》提供的比例

  应免征增值税税款=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在所属供暖期的全部增值税应纳税款×(应免征增值税的收入/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在所属供暖期的全部收入)

  对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在所属供暖期向两个或两个以上热力产品经营企业销售热力的,应按照上述方法分别计算应免征增值税的收入和应免征增值税税款。

  五、对供热企业实现的热力产品销售收入,凡按照本通知规定应当免征增值税的,其已缴纳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企业以后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中抵减,或将税款退还企业。

  附件:1、热力产品生产和经营企业向居民和非居民供暖划分收入证明单
     2、供热企业向居民收取采暖收入增值税免税申报表
     

   2009年3月4日

热力产品生产和经营企业向居民和非居民供暖划分收入证明单

金额单位:元至角分                                          (   )国税NO.

热力产品
经营企业 

单位名称(全称) 

  

纳税人识别号 

  

所属供暖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取得的全部供暖收入 

  

其中 

直接(或间接)向居民供暖取得的免税收入 

占全部供暖收入的 比例(%) 

向非居民供暖取得的收入 

占全部供暖收入的 比例(%) 

  

  

  

  

热力产品经营企业签章 

申请开具理由:



经办人: 签章
年 月 日 

热力产品经营企业主管国税机关签章 

审批意见:



经办人: 签章
年 月 日 

备注 

  

热力产品
生产企业 

单位名称(全称) 

  

纳税人识别号 

  

 

 

 

 

 

 

 

 

  注:1、本证明单由享受供暖收入免征增值税的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作为该企业在所属供暖期分别向居民和非居民供暖的收入划分证明。
    2、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凭热力产品经营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证明单,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享受供暖收入免征增值税的手续。
    3、热力产品生产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依据证明单提供的比例,审核确定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在所属供暖期向该热力产品经营企业销售热力取得的全部收入中免税收入所占的比例。
    4、本证明单一式四份,一份由热力产品经营企业留存,一份由热力产品经营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留存,一份由热力产品生产企业留存,一份由热力产品生产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留存。

供热企业向居民收取采暖收入增值税免税申报表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元至角分

企业名称(公章)   纳税人识别号   
营业地址   开业时间   
纳税人类别
(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 
  联系电话   
申报所属供暖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为居民供暖业务 供暖方式 居民供暖价格 免征增值税的采暖收入 
预计 实际实现 
大型城市管网供暖 高温热水 24元/每平方米     
蒸汽 ( )元/每吨     
燃煤锅炉直供方式 16.5元/每平方米     
燃煤锅炉间供方式 19元/每平方米     
燃油、燃气、电锅炉供暖 30元/每平方米     
其他方式(如:地热供暖)       
其他业务 预计收入 实际实现收入 
    

  注:1、凡享受2009年至2010年供暖期期间向居民收取采暖收入免征增值税的供热企业,均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本申报表,并在相应的供暖期开始前30日内和结束后30日内各报送一次。
    2、供热企业应按照其实际采取的供暖方式填写本表,对企业采取两种或两种以上供暖方式的,应区别不同方式填写在对应栏次内。
    3、对企业采取大型城市管网供暖—蒸汽供暖方式的,由企业按照实际执行的居民供暖价格填写,并将执行此供暖价格的相关文件的复印件随本表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4、对企业采取其他方式供暖并执行申报表以外居民供暖价格的(如:地热供暖),由企业按照实际执行的居民供暖价格填写。
    5、本表一式两份,一份由流转税管理科留存,一份由征收所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