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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13年度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管理工作的公告 字号 大号 标准 小号

类      别: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文      号:中山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号
颁发日期:2012-09-07
地   区:广东
行   业:全行业
时效性:部分失效

  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减免政策的通知》(粤地税发〔2009〕19号)规定,为做好我市2013年度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有关减免税问题

  (一)享受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的纳税人应符合以下六类情况之一:

  1.A类情况:纳税人因停产、停业、歇业、办理注销等原因而导致房产、土地闲置,造成纳税确有困难的;

  2.B类情况:受市场因素影响,纳税人难以维系正常生产经营,出现较大亏损的,或支付给职工的平均工资不高于我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2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012年度我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为24956元,月均2080元),且纳税人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3.C类情况:纳税人因政策性亏损,造成纳税困难的;

  4.D类情况:因不可抗力,如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意外社会现象,导致纳税人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造成纳税困难的;

  5.E类情况: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或属于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扶持产业的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

  6.F类情况:其他经省地方税务局批准的纳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

  (二)对非查账征收所得税的企业不予办理B类困难减免。

  (三)纳税人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提出减免税申请,主管税务分局加具审核意见后报市局审批,由市局确定具体减免幅度(按权限需上报省局审批的报省局审批)。

  二、符合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条件的纳税人,应正确填报《房产税困难减免申请表》(附件1)、《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申请表》(附件2)、《减免地方税费申请审批表》(附件3),同时提交减免税申请书面报告、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011~2012年度资产负债表及利润表、申请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的土地使用权属证明复印件、主管税务机关实地核查报告(需两名以上调查人员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等,并按困难类别分别附报以下资料:

  (一)属于A类的,主管税务机关实地核查报告需如实反映并附送能证明其停产、停业、歇业、注销的证据资料。

  (二)属于B类的,对于受市场因素影响,纳税人难以维系正常生产经营,出现较大亏损情况(较大亏损是指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亏损率不低于5%或亏损额不低于50万元)的,附报2011~2012年度能体现上述亏损的财务报表以及该两年经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报告;对于支付给职工的平均工资不高于我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2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且纳税人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情况的,附报纳税人提出减免申请的上一月份支出明细资料。上述支出明细资料包括截至上月底的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对账单、资产负债表、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相关报表资料。

  (三)属于C类的,附报有关政策性亏损的文件。

  (四)属于D类的,附报民政、公安、消防、保险等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和损失明细材料。

  (五)属于E类的,附报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扶持项目证明文件或有关政策文件。政策性扶持企业同时附报能体现亏损的2012年度财务报表及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村委会、居委会、经济联合社申请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超过十万元的同时附报能体现亏损的2012年度财务报表。

  (六)属于F类的,附报经省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享受困难减免的有关政策文件。

  以上纳税人所提交资料需加盖企业公章,如为复印件应加注“此件由我单位提供,与原件一致”字样(盖印章或签注),并由主管税务机关调查人员核对原件后于复印件上签名确认。

  按权限上报省地方税务局审批的所需报送资料以省地方税务局文件要求为准。

  三、本年度纳税人申请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办理时间为2013年8月1日至8月31日。各税务分局应对纳税人的困难情况进行认真审核,在符合上述困难类别的前提下提出减免意见,于8月31日前报市局审批。

  四、为完善减免税资料和数据的归档工作,各税务分局在审批减免税申请资料的同时,应按顺序逐份填列《2013年度房产税减免情况统计表》(附件4)和《2013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情况统计表》(附件5),对城镇土地使用税申请减免额超过十万元的同时填列《2013年度申请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情况汇总表》(附件6),以电子文档形式与减免税申请纸质资料一并报送市局税政科。

  特此公告。


  中山市地方税务局

  2013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