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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占用草地苇田征收耕地占用税政策的通知 字号 大号 标准 小号

类      别:耕地占用税
文      号:财税[2014]20号
颁发日期:2013-05-15
地   区:全国
行   业:全行业
时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研究,现将占用草地、苇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有关耕地占用税政策通知如下:

  用于农业生产并已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发放使用权证的草地,以及用于种植芦苇并定期进行人工养护管理的苇田,属于耕地占用税的征税范围。

  对占用上述草地、苇田建房或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应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4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