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 别:金融监管制度文 号:颁发日期:2014-04-05
地 区:全国行 业:全行业时效性:有效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
你所《关于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上市10年期国债期货的请示》(中金所研字〔2014〕123号)、《关于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挂牌10年期国债期货合约的请示》(中金所债券字〔2015〕20号)收悉。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和《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同意你所组织开展10年期国债期货交易、挂牌10年期国债期货合约。
你所应当以高度负责的精神,按照“高标准、稳起步”的要求,加强统筹协调,进一步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加强国债期货、现货市场的信息共享和监管协作,切实履行好交易、结算、交割、监查等重要环节的监管和服务职责,注意防范和妥善化解可能出现的市场风险,继续做好市场培育和投资者培训工作,确保10年期国债期货的平稳推出和稳健运行。
特此批复。
中国证监会
2015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