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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运用大数据助推民营企业小微企业融资试点工作的通知 字号 大号 标准 小号

类      别:金融监管制度
文      号:渝府办发〔2019〕22号
颁发日期:2019-02-25
地   区:重庆
行   业:全行业
时效性:有效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运用大数据助推民营企业小微企业融资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全市民营企业座谈会议部署,积极发挥大数据在金融融资服务中的重要作用,有效解决全市民营企业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开展运用大数据助推民营企业小微企业融资试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融资大数据服务平台

  市大数据发展局牵头建立全市民营企业小微企业融资大数据服务平台(以下简称融资大数据服务平台),运用大数据手段解决银企信息不对称问题、助推民营企业小微企业融资、提高金融机构融资服务效率。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依托重庆市社会公共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积极参与融资大数据服务平台建设。要充分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加快建设企业融资专题数据库,构建数据分析环境,搭建融资大数据服务系统门户,完善融资大数据服务平台功能,加快推动金融服务所需的大数据融合创新,助推民营企业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责任单位:市大数据发展局、市金融监管局、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银保监局,数字重庆公司〔筹〕)

  二、加快数据汇集整理

  按照“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要求,建立全市民营企业小微企业数据动态汇集机制,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应及时、完整、准确将融资涉企数据汇集至企业融资专题数据库,并持续动态更新。根据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暂不能汇集的数据,要积极按程序争取授权先行先试;因技术问题不能汇集的,要及时加快信息化建设。要加强涉企数据的清洗、加工、脱敏、深度关联及融合分析,切实提高数据质量。(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经济信息委、市公安局、市人力社保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委、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商务委、市文化旅游委、市应急局、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市金融监管局、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重庆市税务局、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海关、市地理信息中心、国网市电力公司、重庆燃气集团、数字重庆公司〔筹〕等涉企数据单位)

  三、全面强化数据安全

  市大数据发展局牵头建立数据安全防控机制。强化安全保密意识,严格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政务数据管理规定查询、使用融资涉企数据,任何组织及个人不得违规查询、使用。融资大数据服务平台运营单位要建立等级保护三级信息安全技术体系,健全数据汇集、存储、使用管理、监督核查制度,加强数据全生命周期管理。(责任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

  四、持续推进融合创新

  建立全市民营企业小微企业与金融机构及金融服务平台融资撮合机制。各试点金融机构及金融服务平台要顺应全市民营企业小微企业多样化融资需求,创新上线更多金融产品;在风险可控前提下,放宽融资条件,建立有效适用的容错机制,提高不良贷款容忍度;在融资涉企数据充分整合情况下,提高放款额度;优化贷款审批流程,提高融资服务效率。(责任单位:试点金融机构及金融服务平台)

  五、加大融资政策支持

  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密切配合,强化政策配套,与融资大数据服务平台协同发力,充分释放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综合效应。各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政府要结合实际,加快研究制定本区县民营企业小微企业融资代偿、补偿、贴息等配套政策,积极引导本行政区域内企业运用融资大数据服务平台进行融资。金融监管部门要强化民营企业小微企业融资政策的督促落实,加强政策引导,督促和支持试点金融机构及金融服务平台运用大数据加大融资服务力度。(责任单位:各区县政府,市金融监管局、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银保监局)

  六、强化数据汇集考核

  建立数据共享机制,探索推进融资涉企数据共享。信息化建设主管部门要将市级部门融资涉企数据汇集情况作为安排信息化项目投资、建设及运维年度计划的重要依据。将融资涉企数据汇集情况纳入市级部门年度目标绩效考核。(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大数据发展局、市考核办)

  七、建立健全协调机制

  建立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召集人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互通情况、研究问题、优化措施。试点工作各参与方应指定有关机构和人员负责相关工作。(责任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