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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市级国库现金管理实施细则 字号 大号 标准 小号

类      别:银行法规
文      号:
颁发日期:2017-11-01
地   区:重庆
行   业:其他
时效性:有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和完善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盘活我市财政存量资金,规范国库现金管理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增强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的协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地方国库现金管理试点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183号)和《关于全面开展省级地方国库现金管理的通知》(财库〔2017〕8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重庆市市级国库现金管理业务。

  本细则所称市级国库现金,是指重庆市人民政府存放在市级国库的财政资金。

  本细则所称市级国库现金管理,是指在确保国库现金安全和资金支付需要的前提下,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运用金融工具有效运作市级库款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市级国库现金管理遵循以下三项原则:

  (一)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相统一的原则。在确保财政资金安全、财政支出支付流动性需求基础上,实现财政资金保值、增值。

  (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开展国库现金管理操作,确保资金安全。

  (三)协调性原则。充分考虑国库现金管理对市场流动性的影响,与货币政策操作保持协调性。

  第四条市级国库现金管理操作工具为商业银行定期存款,定期存款期限在1年期以内。

  本细则所称商业银行定期存款,是指将暂时闲置的市级国库现金按一定期限存放商业银行,商业银行提供足额质押并向重庆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支付利息的存款行为。

  第五条市级国库现金管理工作由市财政局会同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以下简称人行重庆营管部)共同开展。

  第六条市财政局、人行重庆营管部在明确相关职责分工的前提下,建立协调机制,包括例会制度以及在每期操作之前进行必要的沟通。

  第七条市财政局根据市级国库现金流量,在对市级库款进行分析及预测基础上,报经市政府同意后确定国库现金管理运作规模。在确定的规模范围内,根据库款变动情况及实际工作需要,分期进行国库现金管理操作。

  第二章商业银行定期存款操作

  第八条本细则所称商业银行,是指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异地城市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的重庆分行,以及本地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的总部。

  本细则所称存款银行,是指参与市级国库现金管理招标业务中标后,存放市级国库资金的商业银行。

  第九条商业银行参与市级国库现金管理操作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开展经营活动,近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信誉良好;

  (二)财务稳健,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率、拨备覆盖率、流动性覆盖率、流动性比例等指标达到监管标准;

  (三)内部管理机制健全,具有较强的风险控制能力,近3年内未发生金融风险及重大违约事件。

  第十条市财政局负责市级国库现金预测,并根据预测结果商人行重庆营管部制定市级国库现金管理分月操作计划。每月25日前,市财政局、人行重庆营管部将确定的下月操作计划分别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备案;每次操作前5个工作日,将具体操作信息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备案。执行中有调整的,及时上报更新操作信息。

  第十一条市级国库现金管理采取公开招标方式。成立市级国库现金管理招标小组,小组成员由市财政局、人行重庆营管部等部门人员构成。

  每次公开招标前3个工作日,通过市财政局网站、人行重庆营管部网站公告信息,招标完成当日及时公布经招标小组成员一致确认的结果。

  第十二条市级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利率以操作当日同期限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为基础,根据重庆市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协商的浮动水平来确定。

  第十三条为确保市级国库资金安全,原则上当期确定的存款银行不少于5家,单家存款银行参与当期国库现金管理定期存款运作的额度不得超过当期定期存款总额度的25%。单一存款银行存放的市级国库现金管理定期存款余额不得超过该银行一般性存款余额的10%,不得超过市级国库现金管理定期存款余额的20%。

  第十四条市财政局、人行重庆营管部和存款银行应签订三方存款协议和约定各方责任,协议内容应符合本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三章定期存款质押和资金划拨

  第十五条商业银行中标后,应按规定及时、足额提供质押品。质押品应为可流通国债或地方政府债券,质押的国债或地方债券面值数额分别为存款金额的105%、115%。

  第十六条市财政局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重庆市市级国库现金管理质押账户,用于登记市财政局收到的存款银行质押品质权信息。人行重庆营管部负责办理具体质押操作。

  第十七条存款银行应及时向市财政局、人行重庆营管部报备国库定期存款相关账户信息。

  第十八条市财政局在确认存款银行足额质押后,向人行重庆营管部出具划拨资金凭证,人行重庆营管部将资金划拨至存款银行。

  第十九条存款银行收到划拨资金后,向市财政局开具定期存款凭证。定期存款凭证应当载明存款银行名称、账号、存款金额、利率以及期限等要素。

  第二十条市级国库现金定期存款存续期内,市财政局负责对存款银行质押品实施管理,确保足额质押。

  第二十一条存款银行应于存款到期日足额汇划存款本息。本金和利息应分别汇划,不得并笔。本息款项入库后,人行重庆营管部对质押品进行解押。

  第二十二条存款银行应按规定在“国库定期存款”一级负债科目下设置“重庆市市级国库现金管理”账户,用于核算存入、归还的市级国库定期存款。

  存款银行应将增设“国库定期存款”科目变动情况报人民银行备案。该科目纳入一般存款范围缴纳存款准备金。

  第二十三条人行重庆营管部按规定设置“国库现金管理”资产类科目,核算存款银行定期存款操作、到期收回以及余额。该余额纳入市级国库库存表反映,由人行重庆营管部于每月初第一个工作日向市财政局提供上月度月末日的《国库金库重庆分库库存日报表》(附件1)。

  第二十四条人行重庆营管部根据市级国库现金管理资金划拨情况,于次一工作日向市财政局提供当期《重庆市市级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资金划出明细表》《重庆市市级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本息划回明细表》(附件2)。

  第二十五条人行重庆营管部分别于月后5个工作日、年后10个工作日内,向市财政局提供《重庆市市级国库现金管理定期存款月(年)报表》及电子信息(附件3表1、表2),并进行对账。

  第二十六条市级国库定期存款到期的利息收入,作为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缴入市级国库,纳入市级财政预算管理。

  第二十七条市级国库定期存款属于市政府财政库款。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不得扣划、冻结市财政局在存款银行的国库现金管理定期存款。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开展国库现金管理业务干预金融机构正常经营,不得将国库现金管理与银行贷款挂钩。

  第二十九条存款银行必须加强对国库定期存款资金运用管理,防范资金风险,不得将国库定期存款资金投向国家有关政策限制的领域,不得以国库定期存款资金赚取高风险收益。

  第四章管理监督与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市财政局会同人行重庆营管部对商业银行参与市级国库现金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存款银行违反规定,未及时、足额汇划市级国库定期存款本息的,不予解除质押品并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存款银行出现以下行为,市财政局会同人行重庆营管部视情节轻重,决定暂停以至取消其参与市级国库现金管理活动。

  (一)未按规定及时、足额质押或及时汇划到期本息违约两次以上,或涉及金额较大的;

  (二)出现重大违法违规,导致财务恶化或引起信用危机的;

  (三)存在弄虚作假等严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

  (四)可能危及财政国库资金安全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三条存款银行未按规定办理国库现金管理定期存款业务,造成国库现金管理风险或损失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市财政局、人行重庆营管部应按季向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报告地方国库现金管理开展情况,重大问题及时反映。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细则由市财政局、人行重庆营管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