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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市级储备粮油财政财务管理办法 字号 大号 标准 小号

类      别:企业会计
文      号:渝财产业〔2017〕375号
颁发日期:2017-12-19
地   区:重庆
行   业:制造业
时效性:有效

  为加强重庆市市级储备粮油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效益,切实维护粮食市场稳定,保障粮食安全,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5〕43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市级储备粮管理体制的批复》(渝府〔2016〕1号)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财务管理体制

  市级储备粮油的财务管理由重庆市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储备粮公司)负总责,市储备粮公司作为市财政一级预算单位管理,其财务关系在市财政单列。市储备粮公司及其区县(自治县)储备粮公司在财政补贴后自负盈亏。

  二、财务管理责任

  (一)市储备粮公司财务管理职责主要包括:

  1、结合企业长远发展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财务战略。

  2、管理各区县(自治县)储备粮公司财务,指导市级储备粮油代储企业代储业务的财务与会计核算。

  3、根据中央及市有关粮油政策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制定公司内部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建立公司及各区县(自治县)储备粮公司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体系。内部财务、会计制度须报市财政局备案,抄送市商务委、农发行重庆市分行。

  4、管理公司资金,包括财政资金、信贷资金和自有资金。对市级储备粮油所需信贷资金实行统贷统还。

  5、严格审查代储企业资信,签订代储协议,明确双方责任与义务。

  6、拨付财政补贴资金,确保及时足额到位。

  7、管理市储备粮公司及各区县(自治县)储备粮公司国有资产,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并对公司重大财务事项实行报告和审批制度。

  8、编制公司预算,审核、汇总财务决算。

  9、对重大业务事项实施监督,并对使用财政资金开展绩效评价。

  10、组织公司系统及代储企业的财务检查和监督。

  11、执行国家政策规定的其他财务或与财务有关的事项。

  (二)各区县(自治县)储备粮公司为独立核算单位,在市储备粮公司领导下,处理本企业财务事项,照章纳税,自负盈亏。

  (三)市级储备粮油代储企业的存储费用,由市储备粮公司拨付,并接受市储备粮公司的财务指导。

  三、财政补贴范围及标准

  (一)市级储备粮油财政补贴从市级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粮食风险基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户存储。粮食风险基金利息收入转增粮食风险基金本金,不得挪作他用。

  (二)市级储备粮油财政补贴范围包括管理费用和贷款利息。管理费用含储存费用、轮换价差、新增粮食入库费用、检验费用、市储备粮公司运行费用等。

  (三)财政补贴标准

  1、原粮及食用油补贴标准

  一是贷款利息补贴。按人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年利率计算据实补贴。

  二是储存费补贴。稻谷、小麦、玉米三大品种统一为120元/吨/年,食用油300元/吨/年。

  三是轮换价差补贴。轮换期:稻谷每3年轮换100%、小麦每5年轮换100%、玉米每2年轮换100%、食用油每2年轮换100%。轮换价差补贴:稻谷160元/吨/年、玉米150元/吨/年、小麦90元/吨/年、食用油100元/吨/年;实行活储备管理的粮油不予补贴。

  四是新增粮食入库补贴。按实际入库原粮50元/吨补贴。

  五是质检费补贴。对市内储备粮按2.3元/吨、市外储备小麦按5元/吨、食用油按1000元/每个样品给予检验费补贴。

  六是市储备粮公司运行补贴。市内储备,按实际储备粮油数量不高于5元/吨的标准,根据核定储备量,从当年储存费用中提取;市外储备管理费按实际储备粮数量不高于10元/吨另行安排。结余滚动使用,超支由企业自行解决。

  2、成品粮补贴标准

  成品粮采取动态储备,储备品种为大米和小麦粉。按600元/吨/年包干给予补贴,主要用于贷款利息、储备费、轮换费等补贴。

  成品粮管理费。按成品粮实际储备数量按不高于10吨标准从当年储存费用中提取管理费,结余滚动使用,超支由企业自行解决。

  (四)市储备粮公司对承储企业建立市级储备粮考核制度。可从拨付的储存费用中,按不超过2%的比例用于目标考核,具体实施办法报市财政局、市商务委备案。

  四、财政补贴拨付原则和方式

  (一)拨付原则。市级储备粮油财政补贴由市财政局依据与市商务委核定的年度市级储备粮油库存数量及成本,并按照上述标准计算,按季统一拨付到市储备粮公司(检验费用除外),市储备粮公司收到财政补贴后按规定标准拨付给承储企业和承贷银行,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平调、集中、截留、挤占和挪用财政资金我,不得将政府储备粮油用于抵押、质押贷款。

  核定2016年末市级储备粮油库存数量及成本的通知

  (二)拨付方式

  1、储存费用

  (1)已确认为市级储备粮油的储存费用实行按季拨付,即:每季初,市财政局根据上季末库存实际数量(不含新增未确认数量)计算拨付。

  (2)属轮换期内粮食储存费正常拨付,超过轮换期至完成粮食轮换任务期间储存费用不予拨付。市储备粮公司应将轮换情况按月报送市财政局、市商务委。

  (3)新增市级储备粮油由市商务委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验收合格后,根据承储企业实际入库时间和数量,分月计算拨付储存费用。

  2、轮换价差补贴。按下达任务和完成情况实行先预拨后清算。下达轮换任务时,市财政局按下达轮换计划数量和储存年度计算,预拨50%资金给市储备粮公司;完成轮换任务并由市商务委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验收合格后,市财政局按实际轮换数量和储存时间进行资金清算。对因各种原因未完成轮换任务企业,市财政局将从对其已预拨的储存费用中扣除未完成数量后按其实际储存时间和数量计算轮换价差补贴。

  3、新增粮食入库费用。对承储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市级储备粮新增任务,市财政局依据市商务委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确认并出具检验报告,一次性将入库费拨付市储备粮公司。

  4、检验费用。有资质检验机构完成检验任务后,市财政局根据市商务委下达的检验计划及审定的实际检验数量,按照检验费标准计算后直接拨付检验机构。

  5、市储备粮公司运行费用。市财政局依据与市商务委核定的年度市级储备粮库存数量及成本,按标准核定,由市储备粮公司从拨付的储存费用中提取。结余滚动使用,超支由企业自行解决。

  6、利息补贴。每季末,市财政局根据本季已确认的市级储备粮油实际成本,按照国家政策性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及利率下浮情况计算本季应付利息并拨付市储备粮公司。市储备粮公司收到利息补贴款后,在季末前支付承贷银行。

  五、入库成本管理

  (一)市级储备粮油入库成本由市财政局根据与市商务委共同确定的收购价格计算核定。入库成本一经核定,市储备粮公司及承储企业必须遵照执行,其他部门和企业无权更改。

  (二)市储备粮公司和承储企业要加强市级储备粮油入库成本管理,单独设立入库成本台账,反映分地区、分库点、分品种、分年限的入库成本。承储企业的会计账、统计账和库存实物账必须做到账账、账实相符。市储备粮公司与承储企业之间要定期核对市级储备粮油入库成本,防止出现错误和混乱。

  六、轮换、抛售和移库

  (一)市级储备粮油轮换

  1、市级储备粮油轮换实行计划管理,由市储备粮公司根据储备粮油储存年限和质量情况,在年度末提出下一年度轮换计划,报经市商务委、市财政局批准后组织实施。

  2、市级储备粮油轮换采取成本不变,实物兑换方式进行,即:轮入的粮油按轮出粮油入库成本记账,轮出粮油销售处理由承储企业自负盈亏。轮换期间储备粮油的费用补贴照常拨付,架空期最长不得超过4个月,如遇特殊情况,4个月还不能轮入的,须向市商务委、市财政局报告,否则按照未经批准,擅自动用市级储备粮处理。

  3、市储备粮公司及承储企业对市级储备粮油质量和数量负责。若发生因轮换不及时或保管不善造成粮食陈化、霉变等问题,由承储企业承担一切责任;市财政局对此将不予补贴,已预拨的将予以扣回。

  (二)市级储备粮油抛售

  承储企业按照市政府要求抛售市级储备粮油,发生的价差亏损由市财政全额负担;获取的价差收益,全额上缴市财政。价差亏损和收入应经市财政局商有关部门核定。

  (三)市级储备粮油移库

  按照市商务委、市财政局下达的移库计划发生的合理费用,经市财政局商有关部门核实后顺加计入调入方入库成本。

  七、损失处理

  市级储备粮油损失分人力不可抗拒损失和人为损失。人力不可抗拒损失,由损失单位向市储备粮公司报告,市储备粮公司汇总、审核后报市商委审定,市财政局依据市商务委核定结果在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人为损失由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承担,并根据情节追究行政或法律责任。

  八、国有资产管理

  市储备粮公司属市局一级预算单位,负责对政策委托其运营的各类资产,包括国家以各种方式投入形成的资产和企业负债形成的资产进行管理和监督,并承担保值增值责任。对公司的大宗固定资产购建与处置,要按照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采取招投标方式进行。对发生的资产损失,按财务制度规定予以清查核实,分清责任,由财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经主管财务领导审定后,报公司法人代表批准。

  九、财务预算与决算

  市储备粮公司负责统一编制市级储备粮油的财务预算,相关内容、要求和时间,按市财政有关规定执行。必须按季向市财政局、市商务委报送季度会计报表和说明。年度结束后,市储备粮公司负责汇总、审核、合并编制公司年度会计决算报表和财务分析,并于次年3月底之前报送市财政局、市商务委。

  十、监督检查

  市级储备粮油财政补贴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专户储存、专账管理。市财政局、市商务委将不定期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等违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预算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十一、执行时间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原《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储备粮油财政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企〔2015〕552号)和《重庆市商业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13年市级储备粮收购与售粮农户补贴挂钩工作的补充通知》(渝商〔2013〕11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