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东奥会计在线 > 法规库 > 正文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交通运输厅转发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 字号 大号 标准 小号

类      别:车船税
文      号:粤财综[2017]7号
颁发日期:2017-02-17
地   区:广东
行   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仓储和邮政业
时效性:有效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交通运输局、公路局,顺德区财税局、交通运输部门、公路部门,财政省直管县(市)财政局、交通运输局、公路局,省公路局、省航道局、省南粤交通投资建设有限公司:

现将《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财建〔2016〕72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切实加强项目前期管理,建立交通项目库管理制度。各地交通运输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切实采取有效措施,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项目储备。各地交通运输部门与同级财政部门协商同意后,将申请使用下一年度车辆购置税资金项目情况上报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省级单位将申请使用下一年度车辆购置税资金项目计划直接上报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组织审核后,将符合条件并履行完基本建设审批程序的项目会同省财政部门上报交通运输部审核。各级交通运输部门申报材料应包括项目所在地、项目类型、组织实施机构、建设规模(里程)、总投资额、各级政府累计安排资金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等内容。

二、各地应切实优化车辆购置税公路建设项目管理方式,加强事中和事后监管。省级交通运输部门参照中央做法,建立交通运输重点项目,向省级财政部门公开,并逐级向市、县相关部门公开;市级交通运输部门建立一般公路项目库,向同级和县级财政部门公开。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对项目库调整后应及时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