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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和完善支农政策促进农民持续增收的实施意见 字号 大号 标准 小号

类      别:耕地占用税
文      号:甘政办发[2017]26号
颁发日期:2017-01-20
地   区:甘肃
行   业:全行业
时效性:有效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支持政策促进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87号)精神,进一步完善支农政策,拓宽增收渠道,促进农民持续增收,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工作思路。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坚持市场主导、政府支持,就业为本、拓宽渠道,改革创新、激发活力,统筹兼顾、协调发展的原则,认真执行各项强农惠农政策,围绕农业提质增效、农民就业创业和农村体制机制改革,进一步完善支农政策,以拓宽新渠道、挖掘新潜力、培育新动能为重点,着力挖掘经营性收入增长潜力,稳住工资性收入增长势头,释放财产性收入增长红利,拓展转移性收入增长空间,确保农民收入持续较快增长,确保与全国一道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二)主要目标。农民收入增长支持政策体系较为完善,农业支持保护制度更加健全,农民就业创业政策更加完善,农村资源资产要素活力充分激发,农村保障政策有力有效,农民收入持续较快增长,贫困地区如期实现脱贫,城乡居民收入差距进一步缩小。

二、重点任务

(三)探索财政支持现代农业发展新机制。在加大与国家扶持政策衔接力度,全力争取中央财政支持的基础上,整合现有政策资源和资金渠道,建立稳定的财政投入增长机制,着力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支持中低产田改造、农田水利、高效节水灌溉、农业机械装备、农业科技和粮食仓储物流等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健全土地、水资源等有偿使用和生态补偿机制,重点落实土壤、水、农村面源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推进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退牧还草、耕地质量提升等项目工程建设,谋划实施山水林田湖生态保护与修复工程。实施新一轮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工程。创新财政资金管理机制,加强财政政策绩效考评,以事定钱,统筹使用,形成合力,集中财力办大事,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试行将财政资金投入农业农村形成的经营性资产折股量化到村到户,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让农民长期受益。(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农牧厅、省林业厅、省环保厅、省粮食局负责)

(四)落实和完善农业补贴政策。落实国家将农作物良种补贴、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农资补贴三项补贴合并为农业支持保护补贴改革政策和产粮大县奖励政策,重点支持耕地地力保护和粮食适度规模经营,推广测土配方施肥、保护性耕作,推进耕地轮作休耕制度试点,建设高标准、高效益保护性耕作区,促进农民增收。(省财政厅、省农牧厅、省国土资源厅负责)

(五)推进农业结构调整政策落到实处。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调优、调高、调精农业产业为方向,以推进农牧结合、农林结合、循环发展为支点,适当调减粮食作物播种面积,突出发展特色优势作物,实现口粮安全、农业增效、农民增收;适度发展规模化、标准化畜禽养殖。落实和完善粮改饲、粮豆轮作补助政策,积极发展木本粮油、林下经济等。加快推广节水、节肥、节药技术设备,深入开展主要农作物生产全程机械化推进行动。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监管,优化适应市场需求的品种结构,发展有机绿色农产品、专用农产品和特色农产品;支持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吸引社会资本进行市场化运营。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品牌化营销,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三品一标”农产品,积极培育知名农业品牌,形成优质优价的正向激励机制。(省农牧厅、省林业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负责)

(六)改革完善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以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为导向,以保障粮食安全和种粮农民基本收益为核心,深入推进农产品价格市场化改革,进一步完善粮食等重要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充分调动市场主体入市的积极性。加强农产品成本调查和价格监测分析,提高农产品市场调控的有效性。(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农牧厅、省商务厅、省粮食局负责)

(七)建立健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政策。将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作为财政支农项目资金重点投入方向,进一步制定和完善新型经营主体在工商登记、信贷、保险、用地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增强政策的导向作用。开展财政补助形成资产交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持有、管护试点和降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保费负担比例政策试点。积极落实国家扩大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农产品初加工范围的政策。探索开展粮食生产规模经营主体营销贷款改革试点。建立省市县三级联动的土地流转管理服务平台,健全服务体系,完善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及入股等土地流转形式,推进土地向新型经营主体有序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进一步规范合作社运行管理,加强合作社示范社创建活动。支持龙头企业转型升级,强化科技研发,创新生产管理和商业模式。支持各类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发展,推广农业生产经营环节服务外包、土地托管、代耕代种、联耕联种等综合服务模式,建设若干集收储、烘干、加工、配送、销售等于一体的粮食服务中心。(省农牧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甘肃银监局、甘肃保监局、省粮食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负责)

(八)实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激励政策。建立健全教育培训、认定管理和政策扶持“三位一体”的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制度。将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纳入教育培训发展规划,支持相关高校和职业学校有针对性地办好培养新型农业技术技能人才专业,探索开设新型职业农民专业学科。建立以农业广播电视学校为主体,以农业院校、农技推广服务机构等公益性教育培训资源为补充,以田间学校、农民合作社、龙头企业等社会化资源为依托的“一主多元”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体系。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将新型职业农民纳入城镇职工社会保障体系。(省农牧厅、省教育厅、省人社厅负责)

(九)完善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推动形成平等竞争、规范有序、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落实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平等就业、同工同酬制度。从严查处克扣、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完善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制度,逐步实现城乡居民公共就业服务均等化。以新生代农民工为重点,实施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计划,提高培训针对性和有效性。加强农民工输出输入地劳务对接,积极开展有组织的劳务输出。支持农村社区组建农民劳务合作社,开展劳务培训和协作。在制定征地补偿安置和易地搬迁方案时,要明确促进农民就业和增收的具体措施。(省人社厅、省农牧厅、省国土资源厅负责)

(十)完善农民创业创新支持政策。贯彻实施中央有关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培训五年行动计划,支持返乡创业园、返乡创业孵化园(基地)、信息服务平台、实训基地和乡村旅游创客示范基地建设,开展返乡创业试点。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加强对返乡务工人员从事养殖、种植创业的技术服务和指导。鼓励扶持农产品个性化定制服务、会展农业、农业众筹等新型业态。拓展基于“互联网+现代农业”的创业创新活动。发展一乡一业、一村一品,培育乡村手工艺品和农村土特产品牌。树立典型,及时表彰返乡创业先进,积极营造创业创新环境和舆论氛围。(省农牧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人社厅、省科技厅、省旅游发展委负责)

(十一)积极推进农村金融改革。大力发展农村普惠金融,加快构建多层次、广覆盖、可持续的农村金融体系。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发起设立村镇银行。在条件成熟的地方,支持先行开展农民合作社内部信用合作试点。积极引导互联网金融、产业资本在农村规范发展。逐步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开展农户、农民合作社、农村小微企业等信用信息征集和评价,并接入省公用信息共享平台,引导金融机构根据农户信用状况发放信用贷款。积极推广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缓解农户融资难题。进一步健全完善农村产权抵押登记、价值评估、交易流转体系,稳妥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和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扩大农业农村贷款抵押物范围,有效盘活农村产权。积极开展整县推进的农村金融综合改革试点。(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甘肃银监局、甘肃保监局、省政府金融办、省农牧厅、省林业厅负责)

(十二)建立健全农业保险保障体系。继续推动小麦、玉米、能繁母猪、奶牛、马铃薯、青稞、棉花、冬小麦、牦牛、藏羊等10个中央财政补贴险种的保险金额从覆盖直接物化成本逐步实现覆盖完全成本。加快发展大宗农作物保险、主要畜产品保险、重要“菜篮子”品种保险和森林保险;推广玉米制种、农房、农机具、设施农业保险等业务,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加大政策性保险试点推广力度,积极开展和扩大中药材、果品、肉牛、肉羊、蔬菜等特色优势农产品保险试点。稳步提高种粮大户、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小麦、玉米两大口粮作物保险的保障程度,探索发展适合农业农村特点的农业互助保险组织,鼓励部分粮食主产县区和特色优势产业大县探索开展收入保险、价格保险和气象指数保险试点,支持保险机构创新推出保费低廉、保单通俗的农业保险产品,推动保险机构简化业务程序,提高理赔效率。建立健全农村基层保险服务体系,加快建立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提高抵御重大自然灾害风险的能力。(甘肃保监局、省政府金融办、省财政厅、省农牧厅、省林业厅负责)

(十三)探索财政撬动金融支农新模式。制定和完善支持“三农”金融服务业发展的税收优惠、财政奖励补贴等政策,推进“三农”金融服务业加快发展。落实中央有关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政策,扩大涉农贷款放贷规模,重点支持发展农户小额贷款、粮食市场化收购贷款、农业产业链贷款、林权抵押贷款等。加快推进省、市、县三级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建设,积极推动农业发展银行、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甘肃分行以及三类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村镇银行等涉农金融机构与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和专业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立稳定的主办行关系,健全银政担合作机制。完善涉农贴息贷款政策,降低农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成本。试点推广“财政补助、农户自缴、社会帮扶”等农民资金互助组织发展模式。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农业产业投资基金、农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农业科技创业投资基金,推动建立农业补贴、涉农信贷、农产品期货和农业保险的联动机制。(省财政厅、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甘肃银监局、甘肃保监局、省政府金融办、省农牧厅、省林业厅、省粮食局负责)

(十四)鼓励引导工商资本投资农业农村。继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做好取消和下放工商资本投资农业农村的行政审批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建立健全引导工商资本投入农业农村的长效机制。鼓励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优先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工商资本投资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等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工商资本投资建设高标准农田、生态公益林等连片面积分别达到一定规模的,允许在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坚持节约集约用地的前提下,利用一定比例的土地开展观光和休闲度假旅游、农产品加工流通等经营活动。鼓励工商企业投资适合产业化、规模化、集约化经营的农业领域,积极发展现代种养业和农业多种经营。探索建立政府与社会合作共建和政府购买公益服务等机制,放宽农村公共服务机构准入门槛,支持工商资本进入农村生活性服务业。加强对工商企业租赁农户承包地的监管和风险防范,建立健全资格审查、项目审核、风险保障金制度。(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政府金融办、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农牧厅、省商务厅、省林业厅、省旅游发展委负责)

(十五)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加快农村承包地、林地、草原、“四荒地”、宅基地、农房、集体建设用地等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积极推行和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政策,落实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稳妥推进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鼓励各地采取多方参与的形式加快县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中心)建设,促进农村产权规范化流转,激发农村资源资产要素活力。探索开展农村土地征收制度改革,缩小土地征收范围,规范土地征收程序,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在符合规划、用途管制和依法取得前提下,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合理提高个人收益。有序推进农村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以股份或份额形式量化到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稳步推进农村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改革试点。有效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支持引导其依法自愿有偿转让上述权益。完善集体林权制度,引导林权规范有序流转,鼓励发展家庭林场、股份合作林场。(省农牧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林业厅负责)

(十六)完善产业链利益联结机制。鼓励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等不同农业经营主体之间加强合作,创新生产经营组织形式,充分发挥不同主体在农业生产中的优势,构建紧密的利益联合体,通过资金、技术、劳动力等要素的投入和合作,实现农业生产资源、信息资源和经营收益共享。鼓励大型粮油加工企业与农户以供应链融资等方式结成更紧密的利益共同体。以土地、林地为基础的各种形式合作,凡是享受财政投入或政策支持的承包经营者均应成为股东方,并采取“保底收益+按股分红”等形式,让农户分享加工、销售环节收益。(省农牧厅、省林业厅、省粮食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负责)

(十七)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完善农村低保标准根据当地物价水平动态调整机制,做到应保尽保。积极推进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等专项救助制度衔接配套,推动专项救助在保障低保对象的基础上向低收入农户适当延伸。提高农村基本养老保障水平,力争养老设施覆盖90%以上的乡镇和60%以上的农村社区。探索建立适应农村老龄化形势的养老服务模式。落实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逐步提高农村五保供养省级补助标准。实施农村孤儿基本生活费保障补助政策。加强县级及以下卫生服务机构建设,实现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全覆盖。调整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加强大病保险工作,逐步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省民政厅、省人社厅、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负责)

(十八)充分发挥新型城镇化辐射带动作用。落实户籍制度改革政策,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放宽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条件。以县级行政区为基础,以建制镇为支点,深入推进农村产业融合发展试点示范工程,引导农村二三产业向县城、重点乡镇及产业园区等集中,发挥产业集聚优势。探索农村新型社区和产业园区同建等模式,统筹城乡基础设施布局,大力推进公共交通、供水、垃圾处理、消防等基础设施向农村延伸。完善城乡土地利用机制,全面推行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的政策,在资源环境承载力适宜地区开展低丘缓坡地开发试点。加快推进工矿废弃土地复垦利用。(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国土资源厅负责)

(十九)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全面实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七个一批”清单式管理工作。深化定点帮扶、东西协作帮扶机制,深入实施“千企帮千村”精准扶贫行动,鼓励各类社会组织开展到村到户精准扶贫。严格落实增列专项扶贫预算政策,加大涉农资金整合力度,设立专项贷款风险补偿金,实施产业扶贫专项贷款工程,支持富民产业发展。支持提高贫困地区农业组织化程度,强化经营主体与贫困户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贫困群众脱贫致富。拓展产业扶贫模式,纵深推进乡村旅游扶贫、电商扶贫、光伏扶贫等工作。推进水电矿产资源开发者资产收益扶贫改革试点,让资源开发成果更多惠及贫困人口。继续实施精准扶贫劳动力培训支持计划,扩大培训规模,提高补贴标准,实现贫困地区有需求的劳动力全部得到培训,打造一批知名劳务品牌,促进贫困群众就业增收。力争贫困地区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幅高于全省平均水平,脱贫目标如期实现。(省扶贫办、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农牧厅、省旅游发展委、省商务厅、省水利厅负责)

三、保障措施

(二十)靠实地方主体责任。各地要把建立健全农民增收的体制机制、促进农民持续增收作为政府的重点任务,县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完善支持政策促进农民持续增收工作负直接责任。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各项支农政策,制定完善时间表和分步实施计划,细化年度目标,抓好工作落实。要选好配强村级领导班子,突出抓好村党组织带头人,精准选派第一书记和驻村工作队,充分发挥他们在促进农民增收中的作用。

(二十一)强化部门联动机制。各有关部门之间要加强协作沟通,形成横向协调推动工作机制;要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和分工要求,主动认领、靠实责任,督促指导本系统内部抓紧完善相关政策,制定具体配套措施,形成纵向联动工作机制。

(二十二)建立工作考核机制。省农牧厅要加强阶段性任务督促检查力度,确保各项促农增收支持政策制定和改革工作有序推进。各地要加强督查考核,确保目标任务按期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