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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字号 大号 标准 小号

类      别:金融监管制度
文      号:财金[2018]87号
颁发日期:2018-07-18
地   区:全国
行   业:全行业
时效性:有效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落实省委十一届三次全会各项决策部署,继续推进财政支持发展方式转变,进一步加大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提升财政金融互动政策实施效果,省政府决定从2018年1月1日起继续实施财政金融互动政策,有效期3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策目标

(一)转变财政支持方式,健全政策传导机制。深入推进财政资金“直接补助”向“间接引导”的方式转变,有效提升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完善政府激励金融、金融支持产业发展的政策传导机制,发挥市场在金融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提高金融资源配置效率,实现政府支持重点与企业发展需求的有效对接。

(二)完善财政政策体系,促进金融回归本源。调整优化财政支持政策,促进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效率和水平,有力支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引导更多金融资源配置到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积极支持我省创新驱动、“一带一路”建设、“5+1”产业、军民融合等,推动普惠金融体系建设,加强对小微企业、“三农”和偏远地区的金融服务,助力中小微企业拓宽融资渠道,推进金融精准扶贫,发展完善科技金融,鼓励发展绿色金融。

(三)提高直接融资比重,优化社会融资结构。抢抓国家大力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政策契机,发挥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功能。针对直接融资的关键主体和薄弱环节,通过多种政策手段降低直接融资成本,充分调动直接融资相关主体的积极性,稳步提高直接融资比重,促进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协调发展,提升全社会金融资源配置效率。

二、政策内容

(一)支持做大金融产业。

1.支持西部金融中心建设。调整省与市(州)、扩权试点县(市)金融保险业增值税收入划分,地方分享金融保险业增值税部分由省级固定收入调整为省与市县按50:50比例进行分享,激发地方政府支持金融业发展的积极性。省级财政根据成都市年度金融业发展状况,选取金融机构总部和地区总部数量、金融业增加值等相关因素,测算安排定向财力转移支付资金,支持提升成都市金融产业的聚集和辐射能力。

2.支持新型农村金融组织发展。全面执行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政策,各级财政对符合条件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按规定给予补贴;参照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按不超过当年贷款平均余额的6‰给予一定的费用补贴,补贴资金由市县财政安排,省级财政按比例给予财力补助;对取得银监部门开业批复新增设立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省级财政按其注册资本金规模分档测算给予一次性补助,用于增加资本公积金。

3.支持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支持市县政府推动农村信用社改制组建农村商业银行,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和科学管理机制。对推动农村信用社成功改制组建农村商业银行的,省级财政根据农村商业银行注册资本金规模分档测算给予市县一次性财力补助。

4.支持股权投资基金定向投资。对省级投资引导基金直接参与天府(四川)联合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企业非公开发行股票或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投资,年度累计满300万元的,省级财政按其实际投资额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促进扩大信贷增量和险资直投。

5.实施年度贷款增量奖补。根据国有及国有控股商业银行四川省级分行、政策性银行四川省级分行、全国性股份制银行成都分行、邮储银行四川省分行年度贷款增量,综合考虑年度贷款增量占比、增长幅度等相关因素确定支持对象。省级财政按照年度贷款平均余额增量的0.3‰予以奖补。

6.实施新增客户首贷奖补。支持金融机构新增贷款客户。对金融机构向无贷款记录企业发放的首笔贷款,财政部门按实际发放贷款额度的1‰对经办金融机构予以补贴。补贴资金由市县财政先行审核拨付,省级财政按照市县财政实际拨付资金的50%给予财力补助。

7.实施金融专项债券奖补。支持我省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发行小微、“三农”、绿色、市场化债转股专项金融债券。对我省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的小微、“三农”、绿色、市场化债转股等专项金融债券,省级财政按年度发行额的1‰给予补贴,对单户金融机构的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8.实施“险资入川”投资奖补。支持各类保险机构投资我省PPP(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对通过债权方式用保险资金向全省PPP项目库(财政部综合信息平台)内执行阶段项目投资的保险机构,项目所在地的市县财政可按保险机构当年实际到位投资额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对单户保险机构年度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投资同一PPP项目的保险机构年度奖励资金总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奖励资金由市县财政先行审核拨付,省级财政按市县财政实际拨付金额的50%给予财力补助。

(三)激励增加定向贷款。

9.实施支农支小贷款奖补。鼓励金融机构向“三农”、小微企业增加贷款规模,按照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政策规定,省级财政对县域金融机构发放的符合条件的涉农增量贷款按相关规定予以补贴,县级以上城市中心区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发放的涉农贷款参照执行,补贴资金由省与市县按比例分担;对经办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发放符合条件的增量贷款,财政按年度贷款平均余额增量的1%予以补贴,小额贷款公司参照执行,补贴资金由市县先行审核拨付,省级财政按比例给予财力补助。

10.实施精准扶贫贷款奖补。鼓励金融机构支持全省扶贫攻坚行动,对向我省建档立卡贫困户发放扶持产业发展贷款的经办金融机构,财政按当年实际发放扶持产业发展贷款总额的1%给予补贴。补贴资金由市县先行审核拨付,省级财政按实际拨付的80%给予财力补助。对深度贫困县,省级财政补助标准提高至90%。

11.实施应收账款融资奖补。对通过“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发放贷款且年度在线确认类应收账款贷款发放额达到一定规模或一定增幅的金融机构,省级财政按贷款发放额的1‰给予奖励,单户金融机构年度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对促成中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融资的相关核心企业,省级财政按其实际促成贷款额的5‰给予奖励,单户企业年度最高不超过400万元。

12.实施专利权质押融资奖补。对金融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向我省企业发放的专利权质押贷款,财政部门按年度贷款发放额的1%对经办机构给予奖励。奖励资金由市县财政先行审核拨付,省级财政按照市县财政实际拨付资金的50%予以财力补助。

(四)健全融资分险机制。

13.实体企业贷款风险补贴。鼓励市县政府通过基金(基金池)分担或直接分担方式,对金融机构为市县行政区域内创新创业、新兴产业、中小微企业等贷款发生的损失给予风险补贴。市县财政负责审核贷款损失并按约定予以补贴,省级财政按照市县财政实际补贴额的35%给予财力补助。市县政府为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贷款损失给予风险补贴,省级财政按照市县财政实际补贴额的50%给予财力补助。

14.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贴。支持金融机构发放小微企业信用贷款,对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发放的信用贷款(无需抵押、质押或担保的贷款)损失,由市县财政按最高不超过损失额的60%予以风险补贴,省级财政根据市县财政实际补贴额的80%给予财力补助;鼓励保险机构开展小微企业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市县财政按保险超赔约定比例予以补贴,省级财政按照市县财政实际补贴额的35%给予财力补助。

15.农村土坯房改造贷款风险补贴及贴息。鼓励市县建立农村土坯房改造信贷风险分担机制,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纳入农村土坯房改造规划的农户提供融资支持,对金融机构为规划内农村困难群众的土坯房改造贷款发生的损失给予适当风险补贴,省级财政按照市县财政实际补贴额的50%给予财力补助。同时,实行土坯房改造贷款贴息政策,鼓励市县政府对规划内农村困难群众的土坯房改造贷款给予适当贴息,降低农村困难农户改造成本,省级财政按照市县财政年度实际贴息额的50%给予财力补助。

16.返乡创业担保贷款风险补贴及贴息。鼓励市县充实壮大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规模,将农民工返乡创业贷款分险基金并入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市县财政与合作银行约定基金放大倍数和贷款利率水平,并按贷款实际到位情况分档约定分险比例,确保担保基金重点支持返乡创业农民工、高校毕业生、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创业贷款。针对返乡创业农民工、高校毕业生、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创业贷款损失,省级财政按照市县担保基金实际分险金额的50%给予财力补助,全额用于补充担保基金。同时,对符合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条件的,按相关规定予以贴息。

17.农村产权抵押贷款风险补贴。鼓励市县政府通过基金(基金池)分担或直接分担方式,对金融机构为市县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林权抵押贷款、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抵押贷款、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等发生的损失给予风险补贴。市县财政负责审核贷款损失并按约定予以补贴,省级财政按照市县财政实际补贴额的35%给予财力补助。

18.扶贫小额信贷风险分担。支持有扶贫任务的县(市、区)建立扶贫小额信贷分险基金,用于与金融机构按7:3比例共同分担扶贫小额信用贷款损失,其中,深度贫困县分险比例提高至8:2,引导金融机构向建档立卡贫困户发放扶贫小额信用贷款。

(五)完善融资担保体系。

19.支持省级融资担保机构发展。落实四川省信用再担保机构担保代偿风险补偿政策,推动四川省信用再担保有限公司发展壮大。落实省级农业信贷担保业务奖补和担保费用补助政策,推动四川省农业信贷担保有限公司可持续发展,引导金融资本投入乡村振兴和脱贫攻坚。

20.促进市县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发展。鼓励市县政府通过增加注资、并购重组等方式发展由政府出资控股参股的融资担保机构(含农业信贷担保机构)。省级财政按照市县财政新增出资额的20%给予财力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落实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建设财政支持政策,通过风险金补助、业务费补助等,推动市县农业信贷担保机构发展。

21.鼓励融资担保机构开展定向业务。引导融资担保机构对中小微企业和“三农”提供融资担保。对担保收费水平、业务范围等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机构,财政按“支农支小”担保业务年度担保平均余额的1‰、单户年度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予以补贴,补贴资金由市县先行审核拨付,省级财政按实际拨付金额给予财力补助。

22.实施精准扶贫再担保费用补助。鼓励省级再担保机构为精准扶贫融资担保提供增信分险服务,对为建档立卡贫困户及吸纳建档立卡贫困户就业达到一定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0%)的新型农村经营主体提供融资担保服务且担保费率低于1.5%的融资担保机构,省级再担保机构可提高分险比例并免收约定的再担保费用。省级财政对省级再担保机构免收的再担保费用给予补助。

23.实施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代偿损失分担。鼓励市县建立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代偿损失分担机制,对融资担保机构为行政区域内小微企业银行融资提供担保所发生的代偿损失,按最高不超过代偿额的10%予以风险补贴。省级财政根据市县财政实际补贴额的50%给予财力补助。

(六)改善普惠金融服务。

24.支持金融机构在基础金融服务薄弱地区增设服务网点。对在金融服务空白乡镇新设营业网点、开展定时定点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新设保险服务站点的保险业金融机构,省级财政按增设营业网点和定时定点服务数量、新设保险服务站点数量等因素测算安排补贴资金。

25.支持农村支付环境建设。支持金融机构在农村布放ATM机具(含CRS机、纸硬币一体机)、发展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点及提供持续基础金融服务。对在农村地区布放ATM机具(含CRS机、纸硬币一体机)和发展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点的金融机构,省级财政按其布放机具和发展服务点数量测算安排一次性补助资金,同时按照提供持续服务机具和服务点数量给予费用补贴。

26.推进基础信用平台建设。支持金融机构及信用信息采集机构采集农户及新型农村经营主体信用信息,对采集并向人民银行报送农户及新型农村经营主体信用信息的涉农金融机构和信用信息采集机构,省级财政按报送信息户数测算给予补贴。推进建立全省企业投融资服务平台(企业信用信息平台)应用体系,促进企业信用信息共享,对搭建平台对接并启动应用全省统一企业投融资服务平台(企业信用信息平台)的市县政府,省级财政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财力补助。

27.实施农业大灾保险保费补贴。支持全省农业大灾保险试点地区开展农业大灾保险试点,并积极探索扩大试点范围,在中央财政补贴47.5%保费基础上,省级财政补贴27.5%,市县财政不再负担。

(七)鼓励直接融资发展。

28.支持企业规范化公司制改造。对推动规模以上企业规范化公司制改制的市县政府,省级财政根据当地完成公司制改造、进行了股权登记托管,且进入四川省省级上市和挂牌企业后备资源库的规模企业数量,给予市县一次性财力补助。

29.支持企业债权融资。成功发行企业债、公司债、银行间市场债务融资工具、中小企业私募债、在天府(四川)联合股权交易中心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等债券融资工具,以及境外发债并调回四川使用的我省非金融企业,债券存续期内按照融资金额给予分档分段贴息,每年累计贴息不超过500万元,贴息期限不超过3年。对上述融资用于我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重点项目,以及发行双创专项债券、绿色债券、“一带一路”债券、扶贫债券、军民融合债券、社会效应债券等创新型专项债券的企业,贴息比例分档对应提高2个百分点。对中小微企业通过债券融资工具实现融资给予一次性费用补助20万元。

对为上述企业债券融资提供承销服务的承销机构,按其当年实际承销额的0.03%给予激励补助。对为上述企业债券融资提供信用增进的服务机构,按其风险损失额的30%给予风险分担补助,单家服务机构年度补助额不超过500万元。

30.支持建立债券违约风险分担机制。鼓励市县政府研究建立债券违约风险分担机制,对当地企业债券融资违约给予适当风险补贴,省级财政按照市县财政实际补贴额给予适当财力补助。

31.支持企业股权融资。对在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和境外主要资本市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上市融资的企业,省级财政给予一次性费用补助100万元。对我省在新三板挂牌企业,省级财政给予一次性费用补助50万元。对在天府(四川)联合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并被列入100家“创业板行动计划”、100家“中小板精选”、100家“上交所蓝筹精选”、100家“境外上市”企业库的企业,省级财政在企业入库当年按50万元/户给予一次性补助。

对提供服务的保荐或推荐机构,综合考虑其辅导企业数量、服务质量、融资额度等相关因素,省级财政按户均10万元的标准给予差异化补助。对为我省企业提供股权转让和融资服务的天府(四川)联合股权交易中心,省级财政综合考虑其年度挂牌展示、融资额度、市场信息系统建设等相关因素测算安排激励补助资金。

32.支持企业并购重组。对我省大企业大集团和上市公司通过股权并购、增资扩股、股权置换、合法拍买等方式成功实现并购重组(不含企业内部子分公司间的资产重组)的项目,按照并购重组总金额的一定比例最高不超过400万元的标准给予支持,所需资金在省工业发展资金中安排。

33.支持资产证券化融资。对实施资产证券化的原始权益人,按其融资规模的0.5%给予一次性激励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资产证券化的专项计划管理人,按其资产证券化实现融资规模的0.05%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34.实施市场化债转股财政奖励。支持企业市场化法制化债转股,实施市场化法制化债转股企业所在地的市县政府可对债权机构按当年债转股股本金的1‰给予奖励,单户债权机构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省级财政按照市县政府实际补贴额的50%给予财力补助。

三、保障措施

(一)明确分级责任。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是开展财政金融政策互动工作的牵头部门,要主动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工作协同,会同相关部门开展项目审核工作,落实筹资责任,确保政策落实。财政厅要及时研究制定与新版财政金融互动政策相配套的资金管理办法,明确资金申报、审核以及拨付的主体、程序和责任,做好新老政策衔接工作,并会同省直相关部门、有关单位适时开展政策执行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二)健全协调机制。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厅、省知识产权局、省金融工作局、人行成都分行和四川银监局、四川证监局、四川保监局等部门及市县相应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能,加强业务指导,严格按政策规定对申报主体资格进行认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对财政奖补资金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三)加强宣传培训。各地要大力宣传财政金融互动政策,通过培训会议、新闻媒体、宣传手册等多种方式开展政策宣传解读,对本行政区域内相关部门、企业、中介机构相关人员开展政策培训,统一思想,凝聚共识,为政策全面贯彻落实营造良好氛围。

(四)确保政策落地。省级金融机构应及时向基层行和基层工作人员宣传财政金融互动政策,鼓励金融机构将财政奖补政策内化为对基层经办机构的绩效考核因素,重点向基层行和一线工作人员倾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工作。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明确提出,要完善各类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促进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6月3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这是党中央、国务院加强国有资产监管、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重大决策部署,具有里程碑式的重要意义。为全面深入贯彻落实《指导意见》,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刻理解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重大意义

国有金融资本是推进国家现代化、维护国家金融安全的重要保障,是我们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和政治基础,国有金融机构是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的重要支柱。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优化金融机构体系,完善现代金融企业制度,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加强和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要把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体制摆在突出位置,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应该由一个部门集中统一行使,不能九龙治水、各管一摊;要对国有金融资本实行统一授权管理,强化国有产权全流程监管,落实全口径报告制度,要有具体措施防范里应外合问题。

《指导意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要求,系统提出新时期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一系列政策措施,是党中央、国务院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顶层设计和重要部署,是新时期做好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工作的根本遵循。推进这项改革,有利于提高国有金融资本效益、促进保值增值,有利于提高国有金融机构活力、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有利于推动金融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有利于防控金融风险和保障国家金融安全,有利于坚持党的领导和加强党的建设。

《指导意见》明确由财政部门集中统一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财政部负责制定全国统一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规章制度,这是党中央、国务院对财政部门履职尽责的充分信任,更是财政部门的重大责任和光荣使命。各级财政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四个意识”,充分认识《指导意见》出台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要求上来。要把深入学习文件精神、准确把握内容实质,作为抓好贯彻落实的重要前提,拓展学习的广度和深度。要与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紧密结合起来,与本地区、本单位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改革任务和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紧密结合起来,努力把学习的成效转化为深化改革的行动自觉和生动实践。

二、准确把握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改革要义

《指导意见》聚焦制约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问题和障碍,坚持服务大局、统一管理、权责清晰、问题导向和加强党的领导五条基本原则,以建立健全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四梁八柱”,理顺国有金融资本管理体制,增强国有金融机构活力与控制力,促进国有金融资本保值增值,更好地实现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三大基本任务为目标,统筹施策,是新时期国有资本管理改革在金融领域的深化和发展,是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纲领性文件。各级财政部门要深刻理解《指导意见》的精神实质,准确把握改革的核心要义。

(一)准确把握国有金融资本的范畴。《指导意见》明确国有金融资本是指国家及其授权投资主体直接或间接对金融机构出资所形成的资本和应享有的权益。由金融管理部门投资或国家虽无出资,但是设立、运行和经营主要依靠国家信用和凭借国家权力支持的金融机构所形成的资本和应享有的权益,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一并纳入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在管理国有金融资本时,应准确把握管理边界,确保金融国资监管不缺位、不越位。

(二)认真落实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的主体责任。《指导意见》明确国有金融资本授权委托体制,国有金融资本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有金融资本所有权,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法规,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各级财政部门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授权,集中统一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财政部门尚未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或履职不到位的地方,要按要求积极跟进、切实履职。部分地方条件暂不成熟的,可以分级分类委托其他部门、机构管理国有金融资本,实行委托管理的地方要设立过渡期,同时做到财政部门出资人身份不变、管理规则不变、管理责任不变、全口径报告职责不变。

(三)扎实推进国有金融资本的集中统一管理。《指导意见》明确对国有金融资本实行集中统一授权管理,压实了财政部门的管理责任。按照统一规制、分级管理原则,财政部负责制定统一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规章制度,各级财政部门依法依规履行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职责,负责组织实施基础管理、经营预算、绩效考核、负责人薪酬管理等工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各级财政部门对相关金融机构,依法依规享有参与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享有收益等出资人权利。

(四)严格执行国有金融资本的穿透管理。《指导意见》要求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以公司治理为基础,以产权监管为手段,对国有金融机构股权出资实施资本穿透管理,防止出现内部人控制。各级财政部门要落实分级管理责任,按照穿透原则,对中央和地方各级国有金融机构,加强国有金融资本投向等宏观政策执行情况监督,严格落实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制度。国有金融机构母公司须加强对集团内各级子公司的资本穿透式管理,严格股东资质和资金来源审查,确保国有金融资本基本管理制度层层落实到位。

(五)加快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立法。《指导意见》提出健全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法律法规体系,夯实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法律基础。财政部将加快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条例立法进程,研究建立统一的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制度,使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权责法定、依法有据。

(六)健全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制度。《指导意见》明确,健全国有金融资本基础管理制度,加强金融机构国有产权流转管理。落实国有金融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制度,规范国家与国有金融机构的分配关系。严格国有金融资本经营绩效考核制度,实行分类定责、分类考核。完善国有金融机构薪酬管理制度。加强金融机构财务监管,维护国有金融资本权益。

(七)实行国有金融资本全口径报告。《指导意见》要求建立统一的国有金融资本统计监测和报告制度,全口径向党中央报告,并按规定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金融资产管理情况。各级财政部门定期向同级政府报告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情况。报告要完整反映国有金融资本的总量、投向、布局、处置、收益等内容,以及国有金融机构改革、资产监管、风险控制、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等情况。

(八)加强党对国有金融机构的领导。《指导意见》强调要把坚持党的领导贯穿改革全过程,提出党建工作“四个同步”要求,把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统一起来。充分发挥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加强领导班子和人才队伍建设,切实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两个责任”。依法依规规范金融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到金融机构从业行为,规范国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离职后到与原工作业务相关单位从业行为,完善国有金融管理部门和国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任职回避制度,杜绝里应外合、利益输送行为,防范道德风险。

三、认真贯彻落实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各项政策措施

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增强贯彻落实《指导意见》的政治自觉和责任自觉,结合各自实际,认真组织学习,确保各项部署落实到位。各级财政部门要抓紧向本地区党委和政府报告学习贯彻文件情况,进一步完善体制机制,优化管理制度,压实管理责任,提升管理服务水平。

(一)加快推进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体制。各级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建立健全相应的组织领导机制,严格按照集中统一、全流程全覆盖、穿透管理的要求,切实加强和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稳妥有序推进各项改革工作。各地财政部门要及时向同级党委、政府汇报,争取支持。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采取有力措施,厘清部门权责边界,完善授权经营体系,清晰委托代理关系,尽快理顺和巩固集中统一的国有金融资本授权管理体制。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职责尚不在财政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也要抓紧制定工作计划,排出时间表、路线图,并请于2018年底前将有关方案报送财政部。

(二)积极落实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政策措施。各级财政部门要主动对表、狠抓落实,结合实际,抓紧研究制订实施细则和具体方案,尽快形成配套文件框架,落实管理组织体系。对已有制度措施和管理体系,要对照梳理,及时调整优化,确保与中央精神一致。各级财政部门要以《指导意见》为行动纲领,不断优化国有金融资本布局,加快建立出资人制度,切实加强国有金融资本基础管理、经营预算、绩效考核、薪酬管理、财务监管、统计监测和分析报告等各项工作。要全面加强党的领导,推动管资本与管党建相结合。要建立健全监督问责机制,严格责任追究。

(三)大力促进国有金融机构持续健康经营。要立足实际,着眼长远,不断深化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股权董事作用,建立健全领导人员分类分层管理制度,推动国有金融机构回归本源、专注主业,切实增强风险防控能力。要强化国有金融资本内外部监督,严格股东资质和资本金来源审查,严格规范金融综合经营和产融结合,严禁国有金融企业凭借资金优势控制非金融企业。国有金融机构要充分发挥党组织领导作用,以公司治理为基础,严格要求所属各级企业认真执行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有关规定。国有金融机构各级企业应聚焦主业,有效建立金融资本和实业资本分离的防火墙,依法合规开展对外投资。

(四)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工作督导机制。财政部建立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工作督导机制,对各地财政部门、国有金融机构贯彻落实《指导意见》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各地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本地区相关工作的督促和指导,及时全面掌握各项政策措施落实情况,有效应对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注意宣传引导,主动发布权威信息,及时解疑释惑,凝聚改革共识。要增强舆情监测研判,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努力营造全社会理解改革、支持改革、推动改革的良好氛围。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于2018年8月底将学习贯彻《指导意见》的情况报送财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