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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和旅游部产业发展司关于2019年动漫企业认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字号 大号 标准 小号

类      别:工商法规
文      号:
颁发日期:2019-08-05
地   区:全国
行   业:全行业
时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和旅游厅(局):

为做好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工作,落实动漫产业税收优惠政策,根据《文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市发〔2008〕51号)、《文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产发〔2009〕18号)等文件有关要求,现就2019年动漫企业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动漫企业认定是落实动漫产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基础性工作,各地文化和旅游厅(局)要认真研究《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内容,严格按照《办法》规定的认定范围、认定标准、认定程序开展工作,加强与同级财政、税务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合作,充分发挥省级认定机构办公室的作用,完善工作机制,为本地区动漫企业认定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保障。请各地文化和旅游厅(局)根据本通知所附申请材料清单组织企业按要求报送材料。计划单列市动漫企业通过所在省文化和旅游厅统一上报。

二、动漫企业认定申报工作

各省级认定机构要积极组织本辖区企业申报,认真履行初审职能,对企业的申请材料严格把关,确保申请材料真实、完备(申请材料清单见附件1)。

请各地文化和旅游厅(局)于10月10日前将本地区通过初审的动漫企业认定申请材料一式一份报送文化和旅游部产业发展司(以寄出日期为准),并附加盖公章的书面推荐函及同级财政、税务部门的书面同意函(或由文化和旅游、财政、税务部门共同出具推荐函),逾期不再受理。

三、动漫企业年审工作

各省级认定机构应按照《办法》和有关规定,加强对本地区已认定动漫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认真开展动漫企业年审工作。重点动漫企业年审由省级认定机构提出初审意见后报文化和旅游部产业发展司审核(重点动漫企业年审材料清单见附件2)。请各地文化和旅游厅(局)于10月10日前将加盖公章的动漫企业年审报告和初审后的重点动漫企业年审材料报送文化和旅游部产业发展司,动漫企业年审报告中应分别列明年审合格、不合格动漫企业名单及推荐参加年审重点动漫企业名单。

对企业经营活动发生变化、提供虚假材料、实际生产经营不符合认定标准和违法违规等情况,以及认定工作中出现的其它问题,应及时在年审报告中说明。对于动漫企业认定工作和动漫产业税收政策落实的意见建议,可在年审报告中一并提出。

动漫企业年审不合格的,由各省级认定机构负责收回动漫企业证书,并通报财政、税务等有关部门。动漫企业发生名称变更的,由各省级认定机构核实情况后重新核发证书,报文化和旅游部产业发展司备案。重点动漫企业发生名称变更的,由省级认定机构核实情况后报文化和旅游部产业发展司审核处理。

请各地文化和旅游厅(局)依托年审工作组织本地企业填写《动漫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情况汇总表》(附件3),加盖公章后与上述材料一并报送,电子版发送至邮箱cycjc 126.com。

四、申报方式

2019年动漫企业认定工作采取纸质材料报送与电子材料在线报送相结合的方式,相关制式表格可在文化和旅游部产业公共服务平台(https://www.ccipp.org)下载。申请动漫企业认定、重点动漫企业年审的企业,经所在地文化和旅游厅(局)审核同意推荐后,应及时登录文化和旅游部产业公共服务平台按要求在线上传相关申请材料。

联系人:文化和旅游部产业发展司产业促进处刘恋010-59882154

文化和旅游部产业公共服务平台陈丹010-62515218

邮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甲59号中国人民大学文化大厦403(1)室(邮政编码:100872)

特此通知。

附件:

1.动漫企业认定申请材料清单

2.重点动漫企业年审材料清单

文化和旅游部产业发展司

2019年7月26日

附件

 

国家税务局总局丽水市税务局关于公布

市级2018年度行业平均亩产税收的公告

(征求意见稿)

根据《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工作的实施意见》(丽政办发〔2015〕65号)精神,为做好市级2018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工作,现将市级2018年度行业平均亩产税收公告如下:

市级2018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行业分为工业、其他两类。工业行业平均亩产税收为5.56万元/亩,其他行业平均亩产税收为8.95万元/亩。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局总局丽水市税务局

2019年7月31日

附件2

重点动漫企业年审材料清单

1. 重点动漫企业年审申请书。

2. 企业基本信息、经营情况、主要人员情况、开发环境等说明。

3. 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说明。

4. 开发、生产、创作、经营的动漫产品列表。

5.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重点动漫企业证书”复印件,“重点动漫产品文书”复印件。

6.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7. 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意向书(营业场所为企业自有产权的,提供房产证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营业场所为企业租赁的,提供产权方房产证复印件加盖产权方公章或房主签字,并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加盖企业公章)。

8. 自主开发、生产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动漫产品的情况说明及有关证明材料(企业至申请日前近3年内获得的自主知识产权,包括版权登记证书或专利证书等知识产权证书的复印件)。

9. 由有关行政机关颁发的从事相关业务所涉及的行政许可证件复印件。

10.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财务年度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企业经营情况;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专项审计报告,包括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情况表(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企业总收入情况、企业经营动漫产品的主营收入情况、企业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产品收入情况。(注:以上所称“年度”指自然年度)

11. 相关证明材料:符合《办法》第十三条第(一)项的,提交企业验资报告复印件;符合《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的,提交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两个会计年度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符合《办法》第十三条第(三)项的,提交销售合同、版权出口贸易合同复印件及合同约定款项银行入账证明,以及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动漫产品、自主知识产权动漫产品版权出口和对外贸易收入情况;符合《办法》第十三条第(四)项的,提交有关机构的推荐证明和加盖公章的省级认定机构推荐证明。

(相关制式表格可在文化和旅游部产业公共服务平台下载,1-4项材料已包含在制式表格中,下载填写后上传word格式文件即可,5-11项材料需上传PDF格式扫描件。纸质材料按顺序装订成一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