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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辽政发[2017]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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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      别:其他经济法规
文      号:辽政发[2017]31号
颁发日期:2017-07-20
地   区:辽宁
行   业:全行业
时效性:有效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辽宁省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

2017年7月20日

辽宁省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规范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提高政府投资质量和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辽委发[2017]17号),结合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是指省直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使用政府性资金建设的项目。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

第三条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立项审批。省财政厅负责项目资金拨付、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各有关部门负责分管行业领域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建设过程管理、竣工验收。

第四条 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储备管理制度。非涉密项目均应纳入辽宁省重大项目库。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入库项目的审核及动态更新工作。

第二章 项目审批

第五条 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应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简化审批环节。省发展改革委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只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实施方案)。需要审批项目初步设计的,由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审批。

对于简单维修改造、只有设备采购等建设内容单一、投资规模较小、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省发展改革委只批复项目实施方案,项目行业主管部门不再审批初步设计。

第六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实施方案)、初步设计应按照国家有关编制内容与深度的要求,分别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可依据项目建设内容和技术方案等实际情况适当简化。

第七条 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向省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实施方案)时,涉及用地预审和规划选址的项目,应同时报送项目规划选址意见、用地预审意见等审批前置要件。

第八条 省发展改革委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实施方案)应根据实际需要,委托具有相应专业评估资质的工程咨询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论证。省发展改革委综合提出项目审核意见并报省政府同意后,履行批复手续。

项目评估论证及报请省政府审定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

第九条 需要批复初步设计的项目,项目单位应依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组织编制项目初步设计。

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应根据实际需要,委托咨询评估机构或组织相关专家对项目初步设计进行审查后,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条 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初步设计(概算)投资时,如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投资百分之十,应报省发展改革委核定投资后,批复项目初步设计。

第十一条 审批机关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对项目进行评估审查的,项目评估审查费由审批机关承担。咨询评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收取项目单位、项目行业主管部门的任何费用。

第十二条 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应在辽宁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办理。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等部门实行一窗受理、并联办理、限时办结、信息共享。

第十三条 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单位、建设性质、建设地点、建设规模、技术方案等发生重大变更的,项目单位应当及时报告行业主管部门和省发展改革委。

第三章 项目建设

第十四条 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应严格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

项目单位的招投标或政府采购,应纳入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应在履行项目招投标或政府采购程序,依法办理开工建设手续,并满足国家规定的开工条件后,方可组织开工建设。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应合理确定并严格执行建设工期,按照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标准、规范,切实加强项目建设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项目单位应每月将项目投资完成和重要节点进展情况录入辽宁省重大项目库,按照工程进度及时准确向统计部门报送投资相关数据。

第十七条 项目单位应严格执行已核定的项目投资。除项目建设期遇价格大幅上涨、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和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外,原则上不得调整项目投资。

第十八条 项目确需调整原核定投资的,项目单位应委托相应资质单位编制项目投资调整报告,由省发展改革委或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履行项目投资调整手续。

项目建设实际投资超过原核定投资百分之十的,省发展改革委或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应依据项目财务决算或审计意见,履行项目投资调整手续。

第四章 项目竣工验收

第十九条 项目竣工后,项目单位应及时向项目行业主管部门申请竣工验收,并按规定准备好项目竣工验收所需的各类档案材料。

第二十条 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在接到项目竣工验收申请后,应依照竣工验收的相关规定,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对项目进行验收。

项目验收合格后,项目单位应按照规定及时转入固定资产并交付使用,尽快发挥作用。

第五章 资金安排与计划下达

第二十一条 本章所称资金是指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安排的省本级基本建设专项资金。

第二十二条 省本级基本建设专项资金只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项目,以支持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第二十三条 省本级基本建设专项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投入,也可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进行引导。

省本级基本建设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必须履行审批或核准(备案)手续。

第二十四条 拟申请年度省本级基本建设专项资金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将资金需求报送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审核。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原则上应在每年9月底前,通过辽宁省重大项目库将下一年度项目的资金需求报送省发展改革委。

项目单位应按国家规定,根据项目建设分年度资金需求,编制三年滚动投资计划,通过项目行业主管部门报送省发展改革委。

第二十五条 省发展改革委依据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各专项规划和省政府重点工作,审核年度省本级基本建设投资项目资金需求,统筹编制年度省本级基本建设专项资金安排方案,征求省财政厅意见,报请省政府同意后实施,并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二十六条 省发展改革委依据省政府审定的年度省本级基本建设专项资金安排方案,下达年度投资计划。年度投资计划原则上按照预算管理的规定及时下达。省财政厅依据年度投资计划,下达财政预算指标。

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时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经省政府同意后,省发展改革委可依实际情况及时下达。

第二十七条 省本级基本建设年度投资计划一经下达,原则上不作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项目行业主管部门按规定向省发展改革委提出调整申请,省发展改革委审核并征求省财政厅意见,报请省政府同意后,履行计划调整程序。省财政厅依据投资调整计划调整预算指标。

第二十八条 省本级基本建设专项资金按照《辽宁省省级财政支出绩效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实行绩效管理,主动接受社会公众对财政资金效益的监督。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九条 有关部门应依照本规定,在项目审批、资金拨付使用、工程组织实施、项目竣工验收等方面切实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优化营商环境职责,主动为项目建设服务。

第三十条 项目单位是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负责项目建设全过程推进与管理。

项目行业主管部门是项目监管的责任主体,应落实监管责任,指导和帮助项目单位加快项目建设,确保项目安全建成,及时投入使用。

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统计局按照职能分工,应及时开展项目稽察、资金监管、专项审计、统计执法等工作,强化项目事中事后监管。

第三十一条 省发展改革委应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守信践诺机制,对项目单位在项目建设、管理、数据统计、竣工验收等过程中的失信行为,一经查实,及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失信惩戒。

第三十二条 加大对审计、稽察过程中发现重大问题的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问责惩处力度。对有关单位及个人在项目审批、建设过程中发生的骗取投资、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和提高建设标准、侵占和挪用建设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应责令限期整改、暂停项目或资金拨付。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监察、司法机关,依纪依法处理。

第七章 附

第三十三条 为了应对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等不可预见事项建设的项目,不适合本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