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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

辽政发[2017]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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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      别:其他经济法规
文      号:辽政发[2017]26号
颁发日期:2017-06-06
地   区:辽宁
行   业:全行业
时效性:有效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研究论证,省政府决定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等立改废情况和国务院、省政府有关文件要求,对全省各级政府行政职权进行调整。其中:调整省政府部门行政职权126项(取消25项,增加81项,下放各市行使7项,调整至省级行使13项),取消市、县级政府行使行政职权71项。

各地区、各部门要做好调整行政职权事项的衔接落实工作。对取消的行政职权,不得再以任何方式继续行使,同时要制定有效措施,加强监管;对下放到各市的职权,相关部门要认真做好衔接,加强对基层的指导培训和技术支持,确保承接落实到位;对新增的职权,有关部门要优化办事流程,及时公开办理流程图和办事指南,确保权力运行简洁高效。各级机构编制部门要按照《辽宁省权责清单管理办法》(辽政发[2016]73号)的规定,对权责清单进行调整。

辽宁省人民政府

2017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