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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锦州市政府网站信息发布审查制度的通知

锦政办发〔202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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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      别:其他经济法规
文      号:锦政办发〔2021〕9号
颁发日期:2021-07-30
地   区:辽宁
行   业:全行业
时效性: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锦州市政府网站信息发布审查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7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锦州市政府网站信息发布审查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政府网站管理,建立健全信息发布审查制度,规范网站信息撰写、审核、报送流程,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及时、准确、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政府网站发展指引》及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按规定应在政府网站发布信息的所有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

第二条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政府网站信息公开工作;各单位负责本单位需要公开信息的撰写、审核、发布等工作;市信息中心负责市政府门户网站的信息发布,加强后台信息发布审核和安全管理。

第三条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信息发布审查工作,成立专门领导机构,设立信息专管员,建立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信息专管员实际操作的工作机制,按照政府信息公开和政府网站设置栏目要求,积极主动、及时准确向市政府门户网站报送反映本单位相关工作的信息。

第四条 严禁发布下列信息:

1.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2.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3.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4.政治、外事活动方面的敏感信息;

5.不宜公开的经济、科技、社会等信息;

6.未经决议的行政管理事项(公开征集意见的除外);

7.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或非重要的日常活动信息。

第五条 各政府网站信息发布审查工作,严格遵循“谁提供、谁审查,谁发布、谁审查,先审查、后发布”的原则,实行分级负责制。各单位发布信息要严格实行“三审”制。

(一)初审。信息稿件编辑人员编好信息后,一般由各单位相关业务科室负责人负责初审,重点负责把好稿件的语言文字关,逐字逐句审读,对字、词、句认真细致把关,防止出现错字、病句等错误,确保信息内容合法、完整、准确、及时。

(二)复审。一般由办公室负责人负责复审,重点负责把好公开信息的政策法律事实关,在全面把控文稿内容的基础上,对字、词、句认真细致把关,对信息稿件的文字规范、政策依据、发布价值以及信息安全性进行审核。

(三)终审。一般由单位分管领导负责,重点负责把好政治导向关,从全局高度对稿件的政治导向、社会效应、政策法规、信息安全做出最终判断,如不能做出准确判断,须请示单位主要领导。

每级审核通过后,审核人在审核单上签字,终审通过后,由信息专管员按规定进行信息发布或按指定的途径报送。各单位向市政府门户网站报送信息时,一并报送信息发布审查备案单。

第六条 各单位主要领导是信息发布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主要责任人,办公室负责人、业务科室负责人和信息稿件编辑人员是直接责任人。

第七条 信息专管员负责本单位信息的收集、整理、编辑和报送,且确保信息格式正确规范,信息内容准确无误。加强对后台账号的管理,登录密码应设置8位以上(数字和字母组成)且定期更换,严禁将登录用户名和密码泄露给他人使用。

第八条 各单位要做好信息发布跟踪监测,在信息发布后,报送单位要安排人员对发布的信息进行一次“回头看”,发现网站上的信息内容失当、有误或过期,应及时与市信息中心对接将信息撤回。市政府办公室进行读网抽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九条 市信息中心要严格审查自行发布、转载发布、迁移导入、互动交流的信息,采取人工检查与技术防护相结合方法对发布的信息进行检查,如有问题,立即改正,并责成信息报送单位予以更正;同时,对各单位报送的信息错误率进行统计。

第十条 市政府办公室要强化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定期对政府网站的信息发布情况进行通报。市信息中心要加强信息发布人员的业务指导和培训,针对当前形势及时对信息发布人员进行工作提示和关键词提醒,定期组织业务培训。

第十一条 为有效整合政府网络资源,促进信息资源交流共享,加强各类政府信息规范化管理,各单位要将信息公开领导机构、信息专管员姓名及联系方式变动情况及时报市信息中心备案。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