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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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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      别:其他经济法规
文      号:
颁发日期:2021-09-04
地   区:辽宁
行   业:全行业
时效性:有效

2021年2月26日省政府印发了《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高耗能、高排放项目准入管理的意见》(辽政办发﹝2021﹞6号),提出严格控制产能过剩和高耗能行业新建项目,加强高耗能、高排放(以下简称“两高”)项目准入管理。严格规范“两高”项目行政审批行为;严格“两高”项目投资准入;严把“两高”项目节能审查关等工作要求。

为深入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高耗能、高排放项目准入管理的意见》(辽政办发﹝2021﹞6号)要求,严格控制产能过剩和高耗能行业新建项目,加强全市高耗能、高排放项目准入管理工作,结合我市开展2019年以来下放行政职权事项“回头看”工作,组织市直相关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对2019年以来市政府下放行政职权事项的承接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梳理。

按照更利于严格控制产能过剩和高耗能行业新建项目,更利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项目准入管理的工作要求,在充分征求市直相关部门和铁岭经济技术开发区意见基础上,经司法部门合法性审查后,提出了我市拟调整行政职权事项,并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将原《铁岭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铁政发﹝2020﹞10号)文件下放至铁岭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权限调整至市发展改革委;

原《铁岭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铁政发﹝2020﹞10号)文件下放至铁岭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权限调整至市生态环境局。

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铁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要做好调整行政职权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对调整的行政职权事项,要转变管理方式,优化办事流程,及时告知管理服务对象,提高办事效率,按照“三集中三到位”“应进必进”的原则,统一纳入各级政务服务中心和政务服务网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