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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大连市农业农村系统“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实施方案的通知

大农发〔2021〕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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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      别:其他经济法规
文      号:大农发〔2021〕50号
颁发日期:
地   区:辽宁
行   业:全行业
时效性:有效

各区市县、先导区农业农村(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市农业农村局机关有关处室,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市海洋与渔业综合行政执法队:

现将《大连市农业农村系统“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市农业农村局

2021年8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大连市农业农村系统“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全市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做好农业领域涉企经营许可事项“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根据《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农法〔2021〕18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明晰政府和企业责任,全面清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分类推进审批制度改革,完善简约透明的行业准入规则,进一步扩大企业经营自主权,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激发微观主体活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改革范围和内容

从2021年7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对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以下统称“中央层面设定”)的农业农村系统58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和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设定(以下统称“地方层面设定”)的2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四种方式推进改革。

三、主要任务

(一)落实清单管理制度

实施清单管理。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面纳入清单管理,逐项列明事项名称、设定依据、审批层级和部门、改革方式、具体改革举措、事中事后监管措施、规范经营范围表述等内容。清单之外不得违规限制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下同)进入相关行业或领域,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即可自主开展经营。要定期调整清单,清单内容发生变化的,原则上每年进行调整更新。清单要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提升市场准入制度的透明度,让企业明明白白照单办事。

(二)分类推进审批制度改革

对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要严格落实《通知》要求。对地方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按照《通知》规定的标准采取最大力度的改革举措。

1.直接取消审批,农业农村系统涉及6项。对直接取消审批事项,企业办理营业执照后即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有关部门不得将其转移至行业协会、社会组织变相保留。

2.审批改为备案,农业农村系统涉及2项。审批改为备案的事项,原则上实行事后备案,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即可开展经营;确需事前备案的,企业完成备案手续即可开展经营。

3.实行告知承诺,农业农村系统涉及10项(均为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事项)。对实行告知承诺事项,企业自愿做出承诺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许可部门在发证前不再进行实质性审查,当场作出审批决定。对企业承诺已具备经营许可条件的,企业领证后即可开展经营;对企业尚不具备经营许可条件但承诺领证后一定期限内具备的,企业达到经营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后,方可开展经营。

4.优化审批服务,农业农村系统涉及42项,其中中央层面40项、地方层面2项。对优化审批服务的事项,优化审批流程,压减审批时限,精简许可条件和要件材料,提高审批效率,降低办事成本。同时,鼓励各地区、各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按照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精神,依法依规进一步优化审批服务。

(三)细化改革举措

根据已确定的改革方式,结合实际研究形成具体改革举措文件,最大程度方便企业快速办理相关许可事项。对直接取消审批的,不再办理相关许可;对审批改为备案的,不得以备案之名行审批之实,企业按规定提交备案材料的,有关部门应当场办理备案手续,不得作出不予备案的决定;对实行告知承诺的,要依法准确完整列出可量化可操作、不含兜底条款的经营许可具体条件,明确监管规则和违反承诺后果,一次性告知企业,并提供告知承诺书示范文本;对优化审批服务的,要制定详细的创新举措。要制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具体措施,根据相关许可事项改革实际和风险状况,逐项制定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确保风险可控、监管高效。

(四)加强信息共享

强化涉企经营信息归集共享,将企业登记注册、经营许可、备案、执法检查、行政处罚等信息及时归集至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除涉及国家秘密外实现涉及企业经营的政府信息集中共享。各单位可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的信息,一律不得再要求企业提供。

(五)持续提升审批服务质量和效率

深入推进审批服务标准化,制定并公布准确完备、简明易懂的办事指南,规范自由裁量权,严格时限约束,消除隐性门槛。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推动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从申请、受理到审核、发证全流程“一网通办”“最多跑一次”。加强对审批行为的监督管理,建立审批服务“好差评”制度,由企业评判服务绩效。整合设立登记、印章制作、申领发票、社保登记等各类企业开办事项和网上服务资源,加强信息共享,推行企业开办“一网通办”。深入推进电子营业执照在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的应用,实现电子营业执照对市场主体的统一身份认证。

(六)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加强审批与监管的衔接,健全监管规则和标准,坚决纠正“以批代管”“不批不管”“严批宽管”等问题。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跨部门监管和“互联网+监管”,实现证照监管业务联动全覆盖。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实行包容审慎监管,对高风险行业和领域实行重点监管。加强信用监管,依法查处虚假承诺、违规经营等行为并记入信用记录,实行失信联合惩戒。强化社会监督,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市场秩序治理。增强监管威慑力,对严重违法经营的企业及相关责任人员,依法撤销、吊销有关证照,实施市场禁入措施。

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主管部门从企业领取营业执照起即负有监管职责。对直接取消审批事项,除非另有规定,原许可主管部门仍对相关经营活动负有监管职责。对实行告知承诺事项,主管部门应将通过告知承诺领证的企业与通过一般审批程序领证的企业平等对待,根据风险状况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并将企业承诺内容向社会公开,方便社会监管。主管部门发现企业不符合承诺条件开展经营的,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要依法撤销许可证件。因未按规定告知造成的损失由主管部门承担,因虚假承诺或违反承诺造成的损失由企业承担。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要充分认识“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工作的重要性,把“证照分离”改革作为统筹推进商事制度改革、行政审批改革、营商环境建设等一系列工作的重要抓手,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放管服”改革的首要任务。各相关部门要高度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积极推进落实。

(二)加强组织领导。各相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根据各项许可工作方案,落实工作职责,妥善做好“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工作。

(三)不断深化改革。各相关部门在推进改革全覆盖工作的过程中,要不断转变思想观念,勇于创新工作方法,确保改革工作落实到位。对推进改革中实施创新举措的,各区市县农村部门要及时与市农业农村局负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行政职权的有关处室(单位)沟通衔接。